他们为何定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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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7311
颗粒名称: 他们为何定扰乱社会秩序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4月10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一起撬开行政拘留所逃离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 行政拘留 扰乱社会秩序罪 反革命目的

内容

陈炽强、朱永金等人分别因赌博、打架被收审关押在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去年,一月二十一日凌晨四时,陈志坚伙同戴晓文潜入行拘所,与陈炽强等人内外结合,撬开行拘所的门锁逃离。同年九月,人民法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陈炽强、陈志坚、戴晓文、朱永金作出了判决,其中判处陈炽强有期徒刑五年,陈志坚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有人问,他们内外勾结,使用暴力,劫夺行拘所中的收审人员,为何不定组织越狱罪或聚众劫狱罪?这是因为:
  组织越狱罪,是指在押的罪犯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从狱内逃走的行为。聚众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结伙使用暴力,劫夺狱中罪犯的行为。两者都是以反革命为目的陈炽强、陈志坚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他们也不是被依法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因而,只能按扰乱社会秩序论处。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育、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陈炽强与陈志坚的行为是符合了上述特征的。他们分别在行政拘留所仓内组织、策划破锁逃跑,致使公安机关的收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应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可见,人民法院对他们的定罪量刑是恰当的。
  ·伊鹏·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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