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贯彻执行防治大气污染和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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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5856
颗粒名称: 就贯彻执行防治大气污染和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
并列题名: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林财如答记者问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02月23日,佛山报登载了就贯彻执行防治大气污染和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林财如答记者问。
关键词: 防治 大气污染 环境噪声

内容

本报讯 佛山市人民政府最近印发了《佛山市区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下称两个《暂行规定》,于今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施行。日前记者就实施两个《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林财如同志。
  问:市政府颁发两个《暂行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答:由于环境问题地区性强,有需要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以制定实施办法。因此现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精神来制定有关规定,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于推动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问:《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重点是什么?
  答: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污染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对人民身体健康危害较大。城市环境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工业生产炉窑、生产工艺过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等。这都列为重点控制对象。
  问:《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重点又是什么?
  答: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源主要是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暂行规定对机动车辆和机动船只作出了限制,对建筑施工单位规定了作业时间。对社会噪声,晚上20点至翌晨6点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燃放烟花炮竹。在白天也应指定地点
  问:单位或个人违反了暂行规定应负什么责任?
  答: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凡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消除污染危害的义务,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处以罚款,对单位最高罚款1500元,对个人最高罚款15 0元。造成严重恶果者,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的通知中指出,汾江、石湾区辖区内政府要进行监督。对违章者,群众有权监督和检控。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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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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