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要他偿付全部债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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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5221
颗粒名称: 可否要他偿付全部债务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月29日,佛山报登载了关于可否要他偿付全部债务的来信与回复。
关键词: 偿付 债务 茶楼

内容

编辑同志:
  去年,我乡将属下一间茶楼,发包给黄小明、朱泽汉合伙经营。承包合同订明:承包期限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期满时上缴承包款九千二百元;发包方把茶楼全部工具、用具、机械交给承包方使用。但承包经营期满,承包人却以生意亏本为由,一直拖欠上缴承包的款项。经调查,承包方生意确实亏本,但各人都有一定的财产,其中黄小明的财产居多。请问:为保障发包方利益,可否先由黄小明偿付拖欠的债务,然后由朱泽汉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自己的财产归还黄小明?
  黄东
  黄东同志: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因此,发包方是可以要求黄小明偿付全部拖欠的债务。同时,数个债务人中有一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并不等于其他债务人就没有责任了,民法通则还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黄小明偿还全部债务之后,他有权向合伙人朱泽汉追偿其应承担的债务。 ·李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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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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