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者的子女仍属父母双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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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4088
颗粒名称: 离婚者的子女仍属父母双方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2月26日佛山报登载关于“离婚者的子女仍属父母双方”问题的来信及回复。
关键词: 离婚 子女 抚养权

内容

编辑同志:
  我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在今年初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把原夫妻双方共有一个四周岁的男孩判归女方近来,心情十分苦闷,主要是在一九八三年底实行计划生育中,我做了绝育手术,但法院判我离婚时,没有考虑这一因素,把孩子判归女方,造成我绝了后代。现在,我要求判孩子归我所有,法律是否允许? 中山市 陆诚
  陆诚同志:
  孩子由女方抚养,并不是把孩子判归女方所有。《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你的儿子仍是你和已离婚的妻子的。《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你认为离婚后儿子由女方抚养,就是「绝了后代」的想法是不对的。离婚时孩子由母或父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着想。一般说来,尚幼小的子女由母方抚养会有利些。在子女成年能表达自己的意志时,随父或母则要尊重子女本人意见,因此,你不必为此苦闷。·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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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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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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