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屋还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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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3172
颗粒名称: 祖屋还主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1月28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中山市小榄区司法办公室司法干部帮助老年人查清历史问题,归还房屋的文章。
关键词: 历史问题 集体财产 历史资料

内容

不久前的一天,一位年过七旬的老婆婆潘某,步履蹒跚地来到中山市小榄区司法办公室,感谢区司法干部热心帮她查清祖屋的产权,使屋归原主。
  潘阿婆的丈夫解放前夕去了香港,后来病故。于是她便回娘家居住。她的家庭成份是小商贩,家中有一间祖屋,土改时被乡政府用来作敬老院,后一直被集体占用。一九七九年开始落实房屋政策时,潘阿婆就向乡政府提出要回祖屋,但乡认为该屋解放三十多年来都是集体使用,已成为集体所有财产,坚持不予退还。潘阿婆连续几年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均无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她恳切地要求区司法办帮忙解决。
  区司法办的同志受理后,到该乡广泛调查取证。他们访问了当年土改时的三位乡干部和农会主席,一致证明该屋土改时不是没收,而是借用。再查阅有关的历史资料也未发现房屋被没收的证据。根据我国一九七九年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有关“处理土改遗留的房屋纠纷的政策原则”规定:“土改遗留的房屋纠纷,一般的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很明显,潘阿婆的祖屋当时不是被没收而是被占用,现在理当归还。在区领导的积极支持下,司法干部几经交涉,终于说服了乡干部将祖屋还给屋主。后来又征得屋主潘阿婆同意,将该屋议价三万元卖给了乡政府作仓库,圆满解决了多年的房屋纠纷。
  ·符华·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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