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非要法院判决不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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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2265
颗粒名称: 离婚非要法院判决不可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0月31日,佛山报刊登笔者对三水县蔡宏来信提出的“离婚非要法院判决不可吗”这一问题,给予答复。
关键词: 笔者 离婚问题 给予答复

内容

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分居了两年,感情已破裂无法和好。现在,我要求离婚,是否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水县 蔡宏
  蔡宏同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如果你与妻子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便可以随带身份证明文件,由你们双方亲自到任何一方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自愿并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就会发给你们离婚证。但是如果只是你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接受诉讼后,调解无效,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便准予离婚。但是必须指出: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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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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