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路走对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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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2030
颗粒名称: 他的路走对了
并列题名: 记冯小嘉投案自首的经过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0月24日,佛山报登载了“他的路走对了”一文,介绍了记冯小嘉投案自首的经过。
关键词: 冯小嘉 自首 经过

内容

今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时,一个身穿条纹短袖底衫的青年,怀着忏悔的心情,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携带着一套高级组合音响到莲花派出所投案自首来了。
  这个青年叫冯小嘉,今年二十七岁,是市广告公司职工。长期以来,由于“贪”字在作怪,他逐渐滋长了剥削阶级的不劳而获、损人利己思想,从偷家里的钱,发展到盗窃单位领导和职工公文袋的现款。多次盗窃得手,使得他的作案胆子越来越大。他看到商店里进口的组合音响很高级、时髦,梦寐以求想得到它,但又苦于价格高昂无力购买。后来他从某文化服务公司服务部被人利用作废的转账支票骗走一部价值一千多元的彩色电视机之事得到了“启发”,决心也去“搏一搏”。于是,他挖空心思,用自己过去当出纳员时剩下的转账支票,胡编了银行帐号,盖上伪刻的“佛山市文化局”印鉴和出纳员的私章,在九月八日上午,冯小嘉专门雇请了一辆出租小汽车来到市无线电三厂电子产品器材服务部,诡称自己是“佛山市文化局的工作人员”,替本单位购买高级组合音响,用伪造的委托付款凭证,骗取了一套价值七千二百六十元的日产先锋牌700型组合音响机。案发后,冯犯慑于政策法律威力,深感自己难逃法网。在作案的第二天下午,由他父亲陪同,携带脏物和作案工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自首时,他还主动坦白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公私钱物共值九百多元犯罪事实,并揭发检举了他人违法行为。
  案犯冯小嘉所犯罪行严重,诈骗和盗窃的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本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犯罪后能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并能积极退回赃款赃物,挽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精神,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他作出免予起诉决定。 李观赠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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