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遗产应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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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1832
颗粒名称: 这笔遗产应由谁继承?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0月17日,佛山报登载了笔者对读者李姗提出的继承遗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 遗产 继承 离婚

内容

编辑同志:
  一九六〇年十月,我父母经法律程序离了婚,我当时因年幼,由母亲抚养,父亲按月寄生活费。“文革”中,父亲由于不明政策自杀身亡。一九八〇年一月,父亲的冤案得到平反,但父亲落实政策所补发的工资全部给他的姘妇领取了。请问:父亲这笔遗产应由谁继承?南海县 李姗
  李姗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你仍是他们的子女。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可见,你父亲的遗产应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由他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你来信所提及同你父亲非法同居的女人,她同你父亲如不属事实婚姻而姘居的,那么她就无继承权。如她和你父亲是事实婚姻的配偶,她与你应共同享有继承权。(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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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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