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峰之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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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1295
颗粒名称: 剑峰之雾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9月26日,佛山报社刊登的连载小说《剑峰之雾》节选。
关键词: 小说 文学 剑峰之雾

内容

“不!这案子和丁三肯定有某种关系。但这决不等于说丁三就是杀人凶手。因为,第一,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丁三到过雾丝口现场;第二,也没有任何物证可以证明丁三作案。”
  这时候,天已经亮了。我们大家都感到精疲力尽。
  “睡觉!”我挥了一下手,“上午大家睡,我去向分局领导汇报。下午四点,再提审丁三。”
  一个不愉快的夜晚就这样结束了。接踵而来的,是一个更加令人烦恼的白天。
  在这一天里,我们对丁三作了又一次审讯,他的供词听起来荒唐可笑,简直象一篇拙劣的童话。仔细分析,漏洞百出。可是,杜玉美却在一天当中拿出了几件很有份量的材料。
  现在你先听听丁三的供词。
  “七月六日早晨,确实有一个穿绿裙子的姑娘到店门外喝甜酒,喝完走了。过了一会儿,她转回来,又要一碗甜酒。这时,工商所的罗明远走过来,好象他们认识。后来,喝甜酒的人多起来,我没有留意那姑娘什么时候走了,甜酒也没有喝,提包扔在我的柜台上。我连忙起身去赶,想把她的提包归还她。有人说她向西去了,我就向西赶。追了二三里路不见影子,又返回来做生意。进镇口碰上李亚吉,我们俩为做生意吵过嘴,我不想理睬他。他问我话我就支吾了几句。回来打开提包一看,里边装着七百块钱,还有一块梅花坤表。后来我找小罗打听,小罗说不认识她,我心里纳闷。放了两天,没人来问,我老婆怕弄丢了,就把表戴在手腕子上,把钱存进银行。我们没打算昧下,真的,这是实情话。我是想,啥时人家来找,就给她。谁想出了人命案。我这人,身份不净,怕受牵连,不敢说实话。这都是我对政府不老实,是我的错误……”
  再说杜玉美晚上抛出的几件材料,个个是重型炮弹。
  她已经调查清楚,那稿纸是雾岭工商所会计半年前买的。供本所同志使用。稿纸上的327三个字,是雾岭工商所车站值班室的电话号码,字迹是罗明远的亲笔。
  接着,是五份文字材料。一份,是罗明远的简历调查。罗明远,男,二十五岁,籍贯N市,N市十三中学毕业。“请注意,”小杜插话说,“齐丽丽也是N市十三中毕业。罗七八年参加工作。先在N市工艺美术社,因犯男女关系流氓错误,被开除。八〇年,投靠舅父到雾岭镇,八一年招收在镇工商所。近年来表现较好,积极能干,八二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下边,是四份证言。一份,工商所烧开水兼看大门的退休工人高贵生的证言。内容是:“七月五日晚,约八点光景,我吃过饭,在屋里刷锅,有人闪进院里。我探头去看,人已经走远,好象是个女的,进了罗明远的住室。后来,我从罗的住室外面过,听见有个女人说:‘我抹一抹再说。’不大一会儿,罗明远就提了水桶出来打热水。第二天没有见人,不知他的客人什么时间走的。”第二份证言,仍是高贵生写的,是几句补充:“据我回忆,那女的穿的是长筒裤,不是绿裙子。鞋底有铁掌,走路挺响的。”又一份证言,是个体户李亚吉写的,内容是:“我原来写的证言,说一个穿绿裙子的姑娘从车站出来上丁三甜酒店。其实,那天我没有看清她从哪里过来,我是听罗明远说的。特此补充。”第四份证言是邮电所职工王跃进的补充证言:“七月六日早晨五点钟我看见穿绿裙子的姑娘从邮电所门口走过,她是从东边过来的”“根据这些材料,我看不妨再把死者的路线图设想一下。”小杜一边说,一边用铅笔在纸上画,“邮电所的东边紧挨工商所。这就是说,齐丽丽七月五日夜七时四十五分下车。(7)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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