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078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管理机构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9月12日,佛山报社刊登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各管理机构职责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保险 职工

内容

第十二条 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组织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待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就业介绍工作;
  (四)组织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第十三条 各地劳动服务公司应当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所需人员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原则,列为事业编制。其经费可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中列支。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佛山日报》是一份日均出版对开24版彩报,平均每天向读者提供14万字的时政新闻、民生新闻、国际新闻、经济新闻、生活资讯新闻、文体新闻。 《佛山日报》前身为《珠江人民报》,《佛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11月29日,是佛山市委机关报。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