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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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078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9月12日,佛山报社刊登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保险 职工

内容

第六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
  (二)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宣告破产的企业离体、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职工的离休、退休金,
  (四)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六)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七)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第七条 待业救济金,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以下办法发放: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宣告破产和宣告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以后,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75%,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足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75%,
  (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按照本条(一)项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三)企业辞退的职工,按照本条(一)项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八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职工的离休、退休金的支付办法为:
  (一)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前,已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的地区,按照统筹办法办理,未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的地区,暂在待业保险基金中按照原规定的标准支付。
  (二)距法定离休、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其离休、退休待遇按本条(一)项规定办现。已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不再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
  (一)领取待业救济金超过第七条(一)项规定期限的(其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
  (二)已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劳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四)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第十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待业救济待遇的,应当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的救济金。
  第十一条 职工待业救济基金在保证用于第六条(一)、(二)、(三)、(四)项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转业训练和建立培训设施,扶持待业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开辟就业门路。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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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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