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婚约后能否讨回礼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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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0587
颗粒名称: 取消婚约后能否讨回礼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9月5日佛山报登载了关于取消婚约后能否讨回礼金的文章。
关键词: 婚姻 法律 保护

内容

编辑同志:
  我们乡村有一种习惯,青年到了十六、七岁,便由父母作主,经媒人介绍订婚。随后,由于一方工作或家庭生活情况变化,容易发生毁约。请问:订婚和礼金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取消婚约后能否讨回礼金?
  高明县 罗伟明
  罗伟明同志:
  父母作主为子女订婚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旧习惯。我国婚姻法第三、四、八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索取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依法领取结婚证书。因此订婚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受法律保护。至于订婚时,女方或其家属向男方索取的财物,是否应该归还的问题,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如所取财物的性质是「公开或变相的买卖婚姻」,除斟酌违法情节的轻重给当事人教育外,其所得的财物应由执法机关没收;如属于自愿帮助或赠送的财物,可以协商归还与否,或归还一部分。(李坛)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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