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9495
颗粒名称: 何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8月1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机关干部考试法制题目的解析文章。
关键词: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内容

在市直属机关干部《刑法》、《刑诉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考试题中,有这样一道题:某仓库保管员何某对调整工资不满,企图放火烧掉仓库,当火点燃后,见窗外有人经过,怕被发现,当即把火扑灭。这种行为是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这试题的答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已作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地放弃了犯罪。倘若犯罪分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感到时机不成熟,或者在精神上受到威胁,如忽然听到响声、有人路过等,才停止犯罪,这不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受到客观因素影响而被迫停止作案的,这就是犯罪未遂。保管员何某正是在火点燃后,见窗外有人经过,怕被发现,当即把火扑灭。可见,他并非出于真诚悔悟而自动放弃犯罪意图,而是客观上对其精神的威胁,而立即停止犯罪。因此,不是犯罪中止。
  所谓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它有三个特征:一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何某由于对调整工资不满,故意要放火犯罪,并已窜到仓库着手点燃了火,开始危及公共安全。他的行为已是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得逞。从何某的行为看,尚未完成放火罪的全部条件,没有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点是和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一般造成未遂的原因有:客观上对犯罪分子精神的威胁、被害人的反抗、放火后遇雨将火淋熄、犯罪分子缺乏能力等。何某未能烧掉仓库,正是由于见窗外有人经过的意志以外原因,使精神上受到威胁所造成的。故此,何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谭永多·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佛山日报》是一份日均出版对开24版彩报,平均每天向读者提供14万字的时政新闻、民生新闻、国际新闻、经济新闻、生活资讯新闻、文体新闻。 《佛山日报》前身为《珠江人民报》,《佛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11月29日,是佛山市委机关报。

阅读

相关人物

谭永多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