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或媳妇可以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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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9297
颗粒名称: 女婿或媳妇可以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7月25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女婿或媳妇是否可以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的读者来信和回复。
关键词: 法律 遗产 赡养义务

内容

编辑同志:
  我厂女工王小婵在丈夫于一九六〇年去世后,负责赡养体弱多病的公婆和十岁的小叔李志明。一九七五年,两老先后病故。次年王再婚。不久,李志明与刘惠珍结婚,迁居女方娘家。一九八〇年,刘惠珍在防洪抢险中重伤身亡,其姐刘惠兰已早嫁,刘家父母全由李志明供养。一九八五年,两老又病逝,但当李处理刘家父母的遗产时,刘惠兰以「上门婿」无权继承遗产为由,要求李迁出遂把房子卖掉。王小婵得知此事后,即又提出要继承其夫和公婆的遗产。李志明则认为,媳妇无权续承李家的祖业。请问,儿媳或女婿可以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吗?
  中山市 黄妙珠
  黄妙珠同志:
  在我国,确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依据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抚养关系。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来信的情况看王小婵和李志明两个丧偶后,在相当一段时间中,尽心赡养公婆或岳父母,已尽了义务。因此,王小婵、李志明也应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们的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颜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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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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