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宗房屋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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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9293
颗粒名称: 汾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宗房屋拆迁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7月2日,汾江区人民法院对借故拖延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麒麟社十三号业主梁万翠、梁应华,实行强制搬迁并拆除房屋。
关键词: 无理要求 强制搬迁 房屋

内容

本报讯 本月二日,汾江区人民法院对借故拖延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麒麟社十三号业主梁万翠、梁应华,实行强制搬迁并拆除房屋。
  麒麟社十三号平房,是梁万翠、梁应华的私房。去年三月,市房管局经市政府批准,征迁一些房屋改建楼房,梁的房子是其中之一。到十一月止,被征用的住户房屋均已迁离和拆除。唯独梁万翠、梁应华提出无理要求,拒不协商,导致第四幢楼无法施工。市房管局依照《城市规划条例》于今年四月十六日发出决定书,限其于三十日前办理产权及补偿手续。但他俩置之不理。市房管局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梁万翠、梁应华进行反复说服教育,动员业主子女会同有关单位做其思想工作,并本着合理补偿,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市房管局协定,在大楼建好后,从第二层中给回二房一厅以兑换产权,但业主仍拒绝接受。六月二十七日,法院发出通知书,限其搬迁。业主仍拒不搬迁。最后,汾江区人民法院对其实行强制搬迁。
  (汾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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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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