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行为是诈骗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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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8905
颗粒名称: 他的行为是诈骗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7月11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一起诈骗案件的案例分析文章。
关键词: 诈骗罪 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罪

内容

去年七月间,被害人姜某对张智说:能否用钱把被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的张唯搞出来?张智见发财机会到了,即时产生歹念。不久,张智就对被害人说,他已到市公安局了解过,张唯可作罚款处理,并要对方预付罚款。被害人信以为真,先后三次给张智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八月初,被骗人发觉受骗上当,追回了部分骗款。今年一月下旬,被害人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张智犯罪情节,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有人提出,张智利用被害人有求于己,乘机索取对方的财物。为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以诈骗定罪呢?因为敲诈勒索罪,是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权利,也危害被害者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从张智的行为来看,尚未危害对方的人身安全;被害人也不曾受到威胁,况且此类情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而张智是一个无职业的人。所以,不能以敲诈勒索定罪。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往往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犯罪人。如果这种事实为被害人知道,将不会把财物交给犯罪分子。张智的行为正是符合诈骗罪特征。他捏造不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轻信,自愿把一万二千元交给他去“找后门”,结果上当受骗。事后发觉即向罪犯追还。张智诈骗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对他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谭泳)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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