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与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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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8466
颗粒名称: 三权分立制与公、检、法
并列题名: 学法论坛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6月27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外国的“三权分立制”和中国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的文章。
关键词: 三权分立 “公检法” 区别

内容

在群众性的学法活动中,有的人将外国的“三权分立制”和我国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并非一回事。
   “三权分立制”,是资产阶级国家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原则,三个机关掌握三部分工作,即:议会掌握立法权,政府掌握行政权,法院掌握司法权。“三权分立制”虽然被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互相制约、保持平衡、防止专制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但任何统治阶级的统治权都是不可分割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权力,不论挂什么招牌,实质都是执行资产阶级意志的工具。
   我国的“公、检、法”三机关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从分工而言,公安是行政治安机关,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这三个热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体点讲,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在工作中,公安机关捕人要经检察机关批准,案件侦查受检察机关监督,是否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决定有错误,可提出复议,也可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复核;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起诉工作起着监督作用;法院在审判中决定捕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可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纠正错误判决。
   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制”的互相制约关系和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工作中的互相制约关系,是有着本质的原则的区别的。他们“三权分立”的制约作用,只不过是为了调和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而已。而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关系,是工作关系,其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准确执行。“公、检、法”的任何工作,都是在“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下进行的,三机关的工作虽然作了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但是,他们的任何工作都要接受人民群众的依法监督和检验。这是任何一个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做不到的。
   我们明白了“公、检、法”三个机关的工作关系,才能自觉地支持和配合“公、检、法”机关做好执法工作,使自己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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