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仔打好人无罪”与“好人打傻仔有罪”之辩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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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7836
颗粒名称: “傻仔打好人无罪”与“好人打傻仔有罪”之辩析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5月5日佛山报报道了高明县合水区高村乡党支部书记由于法盲而变成杀人教唆犯的经过,有些人提出“傻仔打好人无罪”与“好人打傻仔有罪”的辩论。
关键词: 法盲 社会 法律

内容

五月五日,本报一版报道了高明县合水区高村乡党支部书记由于法盲而变成杀人教唆犯的经过以后,有些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傻仔打好人无罪,难道好人打傻仔就有罪吗?言下之意就是说,傻仔打好人固然无罪,好人打傻仔也应该无罪。持这种看法的人,主要是对法律知识理解不深。
  傻仔指的是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亲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者适用刑罚,是为了有效地改造犯罪者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精神病人虽然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由于他根本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对他采取刑罚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不过,关于精神病人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以精神病人在行为时精神病发作的状态为根据。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如果精神是正常的,没有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仍然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他在行为后精神病才发作,也不能免除他的刑事责任。由此看来,笼统地提傻仔打人有罪还是无罪是欠妥当的。
  同样道理,如果笼统地说好人打傻仔有罪还是无罪也是不恰当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某种行为从外表上看似乎是犯罪,而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对国家和人民是有益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只要有不法的侵害行为存在,而这种侵害行为又是正在进行的,那么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不管他是傻仔还是什么人,人们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正当防卫行使不当,就会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对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了社会,就构成犯罪。高村乡党支部书记一伙预谋策划打死傻仔的行为就并非是正当防卫。从傻仔行凶斩人到他后来被众人打死,已时隔三个多钟头,这就说明傻仔的侵害行为不是正在进行,而是早就已经结束了。在傻仔停止了不法侵害行为以后,这伙人不是采取严加“看管和医疗”的办法,而是打着“为民除害”的旗号,密谋策划,以“防卫”为借口对他加以危害,这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防卫挑拨”,应该以故意犯’罪论处。因此,从这个意义七来说,“好人”打傻仔是有罪的。
  ·伍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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