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对他实行强制搬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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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7659
颗粒名称: 为何对他实行强制搬迁?
并列题名: 陈泽田拒不履行法院公告,赖着原居住的地方不愿搬走。结果——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5月23日,佛山市汾江区人民法院对居住在佛山市城区福贤路五十号的陈泽田的房屋搬迁实行强制执行。
关键词: 法律 房屋 搬迁

内容

本报讯 五月二十三日,汾江区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居住在佛山市城区福贤路五十号的陈泽田的房屋搬迁实行强制执行。
  这所房屋是黄国南等兄弟三人的产业,廿年前出租给陈泽田居住,现黄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紧张,要求陈迁出该屋收回自用。而陈所在单位已安排福贤路二〇六号房子(面积四十六平方米)给陈全家三口人居住,但陈不愿搬迁。为此,黄兄弟三人向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完结,依法判决陈及其家人迁出租住房屋,陈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终审判决驳回陈的上诉,维持原市法院的判决、并限陈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搬迁。但陈诸多藉口,拒不搬迁。为此,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发出公告,限陈于公告之日起三天内搬迁。公告发出后,陈态度顽固,拒不履行。三天过后,汾江区人民法院派出执行人员、司法警察,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开始对陈的搬迁实行强制执行,搬运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陈泽田负担。不少群众议论说,这种场面卅年来未见过了,无规矩怎能成方圆啊。被执行人陈泽田及其家属慑于法律的威力和公众议论,没有采取对抗行为。
  (李林发)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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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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