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承包者的纷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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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7431
颗粒名称: 一宗承包者的纷争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初南海县官窑区某砖厂为了一笔经济帐目正在争吵不休,谁也不肯让步,造成原来颇有生气的砖厂停产了。
关键词: 经济 帐目 合同

内容

新春刚过,南海县官窑区某砖厂的工地上冷冷清清,何某等六名承包者为了一笔经济帐目正在争吵不休,谁也不肯让步,造成原来颇有生气的砖厂停产了。
  一九八四年,何某和邝某等六人合伙承包了乡的一间砖厂。去年承包者每人分得纯利三千元。但好景不长,从去年十月开始,承包者内部出现矛盾。邝某等两人背着其他人去捕禾花雀另搞收入,砖厂工作由劳动力弱的家人去顶工,其他承包者很有意见。为了不让他俩占便宜,其他四人合计写了一份协议书,拟从砖厂的三千元现金中取出二千元作为“师傅费”四人均分,规定邝某两人此段时间不开工无权享受“师傅费”,其顶工的家人也不算“师傅”不能分取。协议写好后何某四人及邝某在厂顶工的家人均签了名。邝某两人获悉后十分不满,提出退包散伙。他俩提出先分现金,余下的工具设备和存砖以后再处理。其他四人则坚持先卖工具设备和存砖后一块分钱。双方意见不统一,纠纷悬而难决。
  今年三月中旬何某等四人投诉到区法律服务咨询处。咨询处受理此案后,认真了解了事情的经过,详细审阅了他们原来签订的合股承包合同书和两千元“师傅费”的协议书,认为两千元“师傅费”的协议书是违法的。因为《经济合同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邝某两人未经同意去捕禾花雀虽然有错,但背着他们私订协议应属无效。3月20日,咨询处又召集双方开会调处,向他们讲明《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并批评邝某两人未经他人同意无故旷工的错误。根据他俩在合伙承包期内参加劳动的天数比其他四人多,咨询处提出不扣除邝某两人外出捕禾花雀时间,将工具设备和存砖卖后与三千元现金六人一块平分。大家一致赞成这一做法,当即达成协议,使这场纠纷顺利解决。 ·史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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