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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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6759
颗粒名称: 关于实施《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4月28日,佛山报刊登一篇关于实施《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键词: 佛山报 商标印制 办法

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了《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了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公布的《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现将新的《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摘要公告如下:
  一、为了贯彻、执行《商标法》,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核定允许承揽商标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植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有关业务的企业,均可印制商标。
  严格禁止无照或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商标印制业务。
  三、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需要印制其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商标注册证》,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需要印制其商标标识的,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需要印制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凭《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拒绝印制:
  (1)印制商标标识不交送《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
  (2)需要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所附的商标标识不一致的;
  (3)私自涂改《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者《注册商标印制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
  (4)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或®标记,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以及企业名称、地址与交验证明不符,需要标明“优质”、“名牌”字样或标记不交验有关证明的;
  五、严格禁止买卖商标标识。印制或者使用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经常检查所在地区商标印制的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给予批评、通报、收缴商标标识及印版模具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对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假冒商标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暂行办法,希望全市企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凡是需要印制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市属企业单位(含汾江、石湾区〓必须经佛山市工商局审查批准,方可印制。各县(市)企业单位到所在县(市)级工商局办理印制手续。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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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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