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犯行凶劫车该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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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6347
颗粒名称: 覃犯行凶劫车该定何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4月11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覃国安行凶劫车行为该如何定罪的文章。
关键词: 抢劫罪 行凶劫车 处罚

内容

去年十月二十一日,本报第一版报道的假冒乘客,行凶劫车一案,文中讲述覃国安在搭乘李某摩托车往佛山途中,乘李某不备,用石猛击其左后脑部,李当即受伤倒地,覃正企图劫车逃走而被擒住。在学法过程中有人提出,覃国安的行为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能否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和抢劫两个罪名。笔者认为只能认定抢劫罪。
  《刑法》指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去的行为。构成这一罪行必须具备几点,首先,抢劫罪客体,不仅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其次,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或直接把财物抢走。此外,抢劫罪主体要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主观出于故意。从上述几点来看,抢劫罪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侵犯国家、个人的财产权利,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覃国安在作案中,持石猛击李某左后脑部致倒地,目的是抢劫摩托车,杀人(或伤害)只是达到抢劫目的的手段。所以目的和手段是紧密结合,构成一个整体,不能把覃的行为分别认定为两个罪名。这样恐怕又有人担心,只定抢劫罪,不定故意杀人罪,定性不是显得轻了,处罚也会偏宽?其实不然,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劫罪最高刑同故意杀人罪一样,都是死刑,而且从最低刑上看,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最低刑是三年,而抢劫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最低刑是十年,同时还可并处没收财产。显然,对覃国安行凶劫车的行为,以抢劫罪量刑,处罚不会偏轻。
  ·谭永多·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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