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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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4703
颗粒名称: 党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2月7日,佛山报登载了关于党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文章。
关键词: 宪法 范围

内容

在学法的热潮中,有的人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会不会否定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我们要正确认识此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研究。
  首先从法的形成看,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社会主义法是在党的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党通过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科学地总结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认识利用客观规律,并集中人民群众中的正确意见,制定出各个时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政策。在此基础上,党的政策经社会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政策,然后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出来,上升为社会主义法,从而使党的政策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取得社会的普遍约束力。因此,社会主义法是体现党的政策精神,它是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和法律化了党的政策。
  其次从我国历史经验看,新中国成立三十多年来,在党与法的关系上,我们是有经验教训的。在“左”的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党的活动有时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出现过一些以长官意志代替依法办事,或者借口执行党的政策而违背法律等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还会被反革命阴谋家、野心家利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灾难。因此,确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我国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在新宪法中,规定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明确指出了处理党与宪法的关系所必须持的原则。事实证明,只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这一原则,才能严格依法办事,在守法和护法上起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提高社会主义国家和共产党的威信,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使党的政策起到指导作用。
  谭永多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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