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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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4357
颗粒名称: 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原则
并列题名: 我市劳动部门已提出实施办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7月1日,佛山市劳动部门提出的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原则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键词: 培训 社会 待业人员

内容

本报讯 佛山市劳动部门提出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原则的实施办法,从今年七月一日起试行。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原则,在于提高社会待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技术素质,创造就业条件,增加就业机会,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后备劳动力。这是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开发智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捉进生产发展,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需要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指出:各企事业单位招工(经批准的个别工种除外),必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改招工为招生,把未经过相应职业技术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和社会待业人员先集中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各单位在办理用工呈批手续时,必须列报所招新职工的来源,培训情况,技术状况,劳动部门凭就业证及就业前培训合格证给予办理对口就业。因此,有关用工单位,每年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制订长期和短期的用工计划和培训计划,经主管局(公司)审核,报市劳动部门综合平衡下达招生指标。原则上谁招工谁培训,由培训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生,待业人员凭就业证报名。全市就业前培训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劳动部门综合管理,劳动部门对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工作要做好统筹规划,提供信息,服务全局;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应把就业前培训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要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办学的积极性,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后备人才。各类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班,培训时间可根据工种要求自行确定。一般培训时间,初中毕业的技术工种不少于十二个月,熟练工种不少于六个月;高中毕业的技术工种不少于六个月,熟练工种不少于三个月。
  实施办法规定: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就业前定向培训班,书杂费由学员自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受培人员适当的生活补贴,受培人员结业后不服从分配的应如数退赔培训费和生活补贴费。劳动服务公司、社会团体、个体举办的就业前培训班,应同企业挂钩,实行定向培训,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学习,不包分配,择优推荐的原则。考试由培训单位举行,考核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发给就业前培训合格证书。
  (何国、陆柏远)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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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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