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发出加强烟花鞭炮管理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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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4350
颗粒名称: 市公安局发出加强烟花鞭炮管理的通告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佛山市公安局加强对烟花、鞭炮购销的管理,并作出了规定。
关键词: 烟花 鞭炮 规定

内容

本报讯 为了维护春节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严防火灾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平平安安、高高兴兴地欢度春节,市公安局最近加强对烟花、鞭炮购销的管理,并作出规定:
  一、凡持有工商营业牌照的单位和个体户,需要销售烟花、鞭炮的,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申请手续。领取销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购销。
  二、严禁销售及燃放拉线炮、摔炮、降落伞、伞炮、“火箭”等二十种烟花。
  三、严禁在花市、花会、商场、市场、公园、乐园、车站、码头、仓库等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燃放烟花、鞭炮。
  四、严禁向汽车、自行车、人群投掷或互相对射烟花、鞭炮。
  五、凡违犯上述规定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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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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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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