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送给的财物,是否属夫妻的共有财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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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4121
颗粒名称: 娘家送给的财物,是否属夫妻的共有财产?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佛山报登高明县杨梅区刘秀兰来信提问娘家送的财物,是否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要不要进行分割?王韩生同志对提问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 刘秀兰 夫妻共有财产 分割

内容

编辑同志:
  五年前我结婚时,娘家送给我一批财物。现在我准备与丈夫离婚。请问娘家送我的财物,是否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要不要进行分割?
  高明县杨梅区 刘秀兰
  刘秀兰同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例如,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是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的。
  你结婚时,娘家送给你一批财物,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娘家送的财物,应属女方个人所有。但事实上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娘家送你的财物也都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保管使用的。现在你们夫妻准备离婚,我们认为,不应将娘家送给你的财物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应归你个人所有。
  王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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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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