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带来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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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3886
颗粒名称: 法盲带来的恶果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7月8日广州自行车厂职工何志强打人盗窃,因不懂法律,最终造成恶果。
关键词: 何志强 法盲 恶果

内容

去年七月八日中午,广州自行车厂职工何志强携带弹簧刀和活动扳手从广州窜到大沥区伺机作案。当天下午一时许,何志强在大沥圩摩托车临时营运站搭乘曹棣华驾驶的本田牌125C摩托车,行至沥表西侧路段时,何见四周无人,便用扳手向曹的头部猛击,致曹受伤倒地,然后劫走曹的摩托车,但因对摩托车性能不熟悉而无法启动,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归案。事后,何志强自以为已赔偿了被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补助费、摩托车修理费,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了。但他万万没有想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是抢劫罪。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最严重犯罪之一。对抢劫情节严重的,刑法还规定重的刑罚,最少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抢劫集团的主犯;行凶伤人;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等。何志强在作案之前,已有预谋,带上作案工具,行凶抢劫,并把曹某击致伤,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足以构成抢劫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全是罪有应得。当何犯听到这个审判决定时,面色煞白,冷汗津津,捶胸顿足,后悔不已。他深感到自己不懂法律知识,而造成今天的恶果。但一切都晚了。
  从何志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中,人们可以看到,法盲是多么危险!
  ·谭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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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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