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摩托车从事客运应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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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3259
颗粒名称: 私人摩托车从事客运应知
分类号: F129
摘要: 本文列出了私人摩托车从事客运应遵循的规定。
关键词: 私人 摩托车 客运

内容

为了加强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对私人摩托车从事客运,省交通厅规定:
  一、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正三轮机动车,有固定车篷、高栏车厢栏板、旅客上落踏板等,从事短途旅客运输,但必须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包括临时执照),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由交通部门核发《运输证》才能运输。
  二、载客车辆和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检验、考核符合载运旅客的安全技术要求,并领取合法牌证和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乘车保险,方能从事旅客运输。
  按上述规定精神,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确保旅客安全,除正三轮机动车外,其余两轮、侧三轮机动车暂不准从事旅客运输。如不按规定从事摩托车旅客运输,违犯者按有关规定处罚。(王伟洪)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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