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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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3014
颗粒名称: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并列题名: ——学习新宪法的一点体会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新宪法第33条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关键词: 公民 法律 平等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新宪法第33条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后来,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1975年和1978年制定的两部宪法,都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1982年,新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这一提法,但在表述上把“法律上”改为“法律面前”。这就表明,公民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从而使这一提法更为恰当和确切。
  新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为实现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提供了物质保障。虽然,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类似提法,但是,由于它们这种权利是建立在经济不平等的剥削制度基础之上的,因而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新宪法作出了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一、凡是我国的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二、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三、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而不管他过去的功劳多大、地位多高、资历多长;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任何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
  新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反对非法特权的有力武器,也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毫无疑问,认真贯彻新宪法这一原则,必将大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
  ·伍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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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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