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仁安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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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2803
颗粒名称: 叶仁安受到法律制裁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佛山市司法局干部叶仁安知法犯法,收受贿赂,被开除党籍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关键词: 司法局 法律 制裁

内容

本报讯 市司法局干部叶仁安知法犯法,收受贿赂,最近被开除党籍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叶仁安五十三岁,曾任台山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法委员会主任兼公安局长,一九八三年五月调到佛山专署司法处任副处长(地市合并后在司法局未任职)。一九八一年五、六月,叶在台山县公安局任职期间,为解决本局领导干部往澳门的旅游费,与副局长陈某某等约香港巴士司机、经纪人陈某回台山商定,叶批准陈亲戚到香港,陈负责他们到澳门的旅游开支。叶表示同意。叶、陈等人在一九八一年八月间先后两次到澳门旅游。在澳门期间,陈共送给他们港币二万一千六百元,其中叶收受和分占贿赂七千元。此外,叶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中宣部、公安部等八个单位发出了关于查禁淫秽物品的通知后,还通过陈某非法进口黄色录像带,进行观看。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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