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毁约,当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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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2729
颗粒名称: 单方毁约,当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5月中旬,深圳市某联合公司与顺德县大良镇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到期后需方要求解除合同于是引起纠纷。
关键词: 合同 法律 纠纷

内容

今年五月中旬,深圳市某联合公司决定向顺德县大良镇某贸易公司购买十四英寸彩色电视机二千台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标的二百二十万四千元,并预付定金三十万元。合同明确规定r电视机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和违约责任,条款完备,责任明确。合同还着重写明,需方必须在六月六日前提货,同时付清货款;如到期不取货,预付的三十万元定金作为违约罚金归供方所氰倘若供方违约,则按定金的双倍六十万元付还需方。
  合同签署生效后,供方按期、按质、按量备好竺千台彩色电视机,等待需方前来提货。但合同到期后需方既不付款也不取货,直拖至六月二十日才派人来交涉,并以彩色电视机质量不合格为借口,要求解除合同,取回定金。于是引起纠纷。
  大良镇法律服务办事处受理此案后,协同有关单位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召集签约双方的代表开会,以《经济合同法》为依据协商调处。《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百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需方代表用法律条文对照自己的违约行为,感到理亏,不再纠缠。预付的三十万元定金作为违约罚金归供方所有。
  ·史华·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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