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3)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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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1726
颗粒名称: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3)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佛山报登载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连载内容。
关键词: 违反 处罚 细则

内容

第六条 下列行为,都属于扰乱金融:
  一、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或者超越批准经营范围扩大外汇业务的;
  二、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接受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银行、企业贷款的;
  三、除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以外汇计价结算、借贷、转让、质押,或者以外币流通、使用的;
  四、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超过国家外汇清理局规定价格买卖外汇,以及倒买倒卖外汇的。
  第七条 对犯有前条违法行为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对犯有第一项违法行为者,分别责令其停止经营外汇业务,停止超越批准经营范围的外汇业务,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
  二、对犯有第二项违法行为者,不准其发行新的债券或者接受新的贷款,并可按其债券或者贷款金额处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对犯有第三、四项违法行为者,强制收兑违法外汇,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
  第八条 对第二、四、六条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违反外汇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区别情况,参照本细则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分局供稿)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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