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标明企业名称的商品不得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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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1326
颗粒名称: 不标明企业名称的商品不得销售
分类号: G210
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今年十月一日起,不标明企业名称的商品不得销售。
关键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标名称商品 不得销售

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凡商品使用未注册随标,必须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使用朱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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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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