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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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1170
颗粒名称: 他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关某私设电网致人死亡的行为,理应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关键词: 私设电网 致人死亡行为 承担刑事责任

内容

八月二十三日本报第一版报道:八月十日,高明县三洲区罗西乡关某在责任田私设电网电老鼠,当晚,农民李某到该地捉田l鸡时触及电网,当即身亡。关某私设电网致人死亡,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106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3)、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从本案来看,关某私设电网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触犯上述刑律,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从犯罪的客体看,关某虽然在自己的“责任田”私设电网,但其“责任田”是在公共地方,人们下地时往往会经过,关某这种无视社会的公共安全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于不顾的行为,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仅仅是“老鼠”,而应当确认为直接侵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关某在公共地方“私设电网”,是一种属于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关某不仅具有“电老鼠”的目的,而且也完全意识到他实施这种行为时,将会威胁和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但他还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关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关某私设电网致人死亡的行为,完全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关某既然触犯了刑律,他是理应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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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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