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失实是否构成诬陷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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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9825
颗粒名称: 检举失实是否构成诬陷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7月12日,佛山报登载了关于检举失实是否构成诬陷罪的问与答。
关键词: 检举失实 诬陷罪 盗窃行为

内容

问:我镇居民刘某怀疑邻居有盗窃行为,遂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果查不出有任何犯罪事实,请问案撤后被反映人能否以诬陷罪提起诉讼?
  高明县高明镇 刘海
  答:错告、检举失实不同于诬告陷害。二者形式上虽有共同之处,都表现为向有关单位告发,告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主观心理不同,诬陷罪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而错告、检举失实则是由于行为人对情况了解得不确实或认识上的片面性,向国家机关作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告发和检举,不具陷害他人的目的,有的还是为伸张正义,出于公心。我们要严格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前者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后者则是一般的过错问题。就你来信看,刘某怀疑邻居有盗窃行为,遂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并非出于陷害邻居的目的,更未故意虚构犯罪事实,作虚假证明,因而属于一般的检举失实,不应对反映人以诬陷罪起诉。
  本报法律顾问室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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