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撕毁经济合同,当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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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9260
颗粒名称: 无理撕毁经济合同,当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6月14日,佛山报刊登了中山市古镇某公司和英德县某公司的合同纠纷。
关键词: 供方 货款 合同规定 诉讼

内容

去年十月十五日,中山市古镇某公司向英德县某公司订购六点五毫米的钢材一百吨,总值人民币十二万四千元。合同规定付款后立即发货。需方按合同规定于十月二十七日汇出全部货款。但供方迟迟不发货,需方连续三次派人去催货,均被供方以「钢材未到」为借口顶回。今年一月中旬需方第四次派人去请求发货,供方则提出「钢材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价格」,要求取销合同,並擅自于二月二日把全部货款汇还需方。需方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于二月五日请区司法助理员兼律师工作者林润洪,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前往英德找供方交涉,要求偿付货款利息和违约金,但被供方拒绝。于是诉讼代理人向英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赔偿损失。法院经济庭依法办事,三月十九日召集双方开庭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由被告方全部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千一百二十四元、律师费和旅差费二千元、银行利息二千五百六十四元、偿付违约金三千一百元,合计共八千七百八十八元,于今年三月二十三日前全部付清给古镇某公司。供方无视《经济合同法》,擅自撕毁合同被罚,咎有应得。
  ·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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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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