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放映淫秽录像片怎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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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8683
颗粒名称: 贩卖、放映淫秽录像片怎样定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南海县青年黄某放映淫秽录像片,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应当如何处理。
关键词: 南海县 淫秽录像片 公安机关

内容

最近,南海县青年黄某窜到三水县大塘、芦苞等地贩卖、放映淫秽录像片,从中牟利,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但是,黄某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应如何处理呢?
  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一定就不是犯罪。因为犯罪现象是多种多样的,刑法条文不可能把非常复杂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包罗进去。因此,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就是我国在罪刑法定基础上所采取的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实行类推的原则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照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是具有已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适用类推的基础和前提;二是依照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三是必须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从本案来看,黄某贩卖、放映淫秽录像片,传播腐朽糜烂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其行为已具有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来类推定罪判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或者贩卖淫书、淫画的行为。贩卖、放映淫秽录像片的行为与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具有许多相同的特征,比如两者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风尚,犯罪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而且均以营利为目的;不一致的地方仅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故此,黄某的行为比照“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这一最相类似条文来定罪判刑是适当的。
  如经审理查明,黄某的行为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亦可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
  ·伍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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