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宅基地有没有所有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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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8549
颗粒名称: 农民对宅基地有没有所有权?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5月10日,佛山报登载了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新荣关于顺德县龙江区集北乡西冲村蔡岗提出的农民对宅基地有没有所有权?的问题的回复。
关键词: 法律 宅基地 使用权

内容

佛山报法律顾问室:
  一九五一年土改时,我祖父留下一块土地(不是分得的),面积约为七八分,周围有围墙。后来被人拆了围墙,丢荒了。大约一九七四年间,借给了附近一个生产队种东西,当时没有立借据,我也无收过他们一分钱租金。一九八一年有两户人家在这块地建了房屋居住。这两户人是否同这个生产队买这块地我不清楚。现在我想收回这块地,但不知道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可以收回,请告知应按什么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顺德县龙江区集北乡西冲村 蔡岗
  蔡岗读者: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务院一九八二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你来信提出的约有七八分面积的这块土地,虽然土改确权为你所有,但合作化之后,它的所有权已属于集体了。不但如此,这块土地在二九七四年以前已经丢荒,以后又为生产队所种植,一九八一年又有两户人家在这块土地上建了居住的房屋,直到现在。也就是说,在漫长的时间里,你已没有在这块土地上行使使用权,因此,你现在想提出收回这块地是不符合法律的,也是不能允许的。
  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新荣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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