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农村常见的经济合同(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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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8528
颗粒名称: 几种农村常见的经济合同(二)
并列题名: 财产保险合同
分类号: F427.65
摘要: 1985年5月10日,佛山报登载了几种农村常见的经济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详解。
关键词: 保险 财产 责任

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方和保险方签订的。首先,由投保方(农业生产组织、乡镇企业或专业户)对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作出估价,然后根据规定的比例,定期向保险方(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把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某个投保者遭受灾害或事故损失时,保险公司就用这项基金,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其赔偿义务,使受灾者能迅速得到经济补偿。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发现被保险财产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保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如数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摘自《农民日报》)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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