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锦明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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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8437
颗粒名称: 钟锦明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徒刑九年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钟锦明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徒刑九年。
关键词: 诈骗罪 陶瓷厂 职工

内容

本报讯 本报四月八日一版刊登《神秘的未婚妻》一文中揭露的原石湾建国陶瓷厂女职工钟锦明,最近被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钟犯曾于一九八〇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但劣性不改,冒用女青年的名义,书写“情信”先后骗取一万四千三百多元。区人民法院鉴于钟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决定撤销其原判诈骗罪的缓刑,与新犯的惯骗罪合并判处。
  (邹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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