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经营废旧物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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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8151
颗粒名称: 个体户经营废旧物资有法可依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公安局、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联合颁布《关于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 废旧物资 个体户 规定

内容

公安局、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联合颁布《关于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按规定,凡从事经营废旧物资的城乡居民,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城镇经居民委员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或生产队)签署意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未经批准发照的不准经营。个体商业主要收购城乡居民和乡镇、街道企业出售的废旧物资。只能收购个人出售的废金属如自有的生活器皿、废旧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拉车等废旧零部件,不得收购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其它生产性废金属。可以代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收购,也可以自购自销。可以流动收购,也可以设点收购,但都必须悬示营业执照。跨县、跨市、跨省收购时,须持营业执照,向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殷缮)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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