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花心萝卜」还是流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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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7865
颗粒名称: 是「花心萝卜」还是流氓犯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4年底,佛山市某单位职工王某,因流氓罪一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关键词: 流氓罪 法院 恋爱关系

内容

去年底,我市某单位职工王某,因流氓罪一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王某,男,三十二岁,未婚,长期以来,以“谈恋爱”为名,骗奸女青年六名,调戏猥亵妇女五名。由于王某采取欺骗手段,因而使这些受害者蒙在鼓里,有的被骗奸两年多,有的甚至长达十年之久。
  王某受法律制裁后,有的人疑惑不解,认为他与恋爱对象发生性关系虽然是一种越轨行为,但毕竟是双方自愿的,而不是强奸;至于他搞多角恋爱,也不过是道德品质差的“花心萝卜”而已。对此,必须从刑法理论上加以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我国刑法第160条指出:流氓犯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流氓犯罪的主要特征有三个:一是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它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对社会上不特定的很多人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因而是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二是流氓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是出于流氓动机、目的的行为。这种犯罪一般不是为了侵害某个特定目标而达到取得某种物质利益或其他可见的利益,也不是因为同被害人有个人恩怨,借机报复,而是在丧失了起码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的情况下,是非荣辱颠倒,公然藐视社会秩序,用流氓活动来寻找精神刺激;三是流氓犯罪必须是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行为。
  上述三个特征是构成流氓犯罪的必备条件。我们在分析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时,也必须严格掌握以上的特征和条件。
  首先,从侵害的对象看,王某“谈恋爱”的对象并不是某个特定的人,而是众多的女青年。其中,仅被他调戏、骗奸的就有11人之多,而那些行骗未遂的尚不在此列。可见,王某侵害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很多人,是对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的公然藐视,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肆意破坏。
  其次,从犯罪动机、目的看,王某玩弄女性的动机、目的也是十分明显的。而是否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则是骗奸妇女的流氓犯罪同恋爱中的越轨行为的根本区别。越轨行为是未婚男女恋爱中在性关系上的一种轻率行为,不存在谁玩弄谁的问题。然而,王某在一个时期内,背地里却同时跟几个女青年“谈恋爱”,交叉玩弄、骗奸这些“恋爱”对象。这就充分说明,王某的所作所为并非是恋爱中的一般越轨行为,而完全是流氓犯罪行为。因此,法院判定王某犯流氓罪无疑是正确的。
  ·伍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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