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打伤同学要家长赔偿对方医药费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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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6405
颗粒名称: 学生在学校打伤同学要家长赔偿对方医药费有法律依据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1月25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儿子在校打伤同学家长应否给予赔偿的问答文章。
关键词: 打伤同学 家长 赔偿

内容

问:我的孩子小明今年十三岁,是中学生。最近他与同班同学小波在学校因争夺一个球而发生争吵。小波先动拳头打了小明,小明则把小波推倒,并在他腹部踢了一脚。小波叫喊肚子痛。经送医院检查,确诊系外伤性腹膜炎,治愈后用去医药费一百四十八元五角。小波的家长告到法庭,法庭认为打架双方均有责任,判定各负一半医药费。我虽然服从判决,但总是想不通。孩子在学校打架,我看不见管不着,为什么要我负责?
  顺德县均安区 欧阳金
  答:你的小孩因打架打伤同学,法庭判双方各负一半医药费是有法律根据的。这在法律上称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一、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二、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三、行为和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显然,你的小孩小明的故意违法行为及具后果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应当承担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学生在校打架,学校固然有教育的责任,但学校不能代替家长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法庭判定的法律根据。
  本报法律顾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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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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