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津贴、补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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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3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津贴、补贴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189-19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人事劳动工资津贴、补贴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劳动工资 津贴 补贴

内容

民国时期,工人伙食多数由雇主津贴。县、乡官员出差多由下级招待。县、乡兵丁下保、甲催粮饷、壮丁的津贴无一定标准,倚势向民间敲榨勒索。
  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立各种津贴、补贴制度。1953年始,全县国营企业中不脱产班(组)长,按月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5~10%,称为班(组)长津贴。1955年始,对接触传染病的医师、放射科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4.4~8.8元,称为医疗卫生津贴。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回民职工,每人每月发伙食费3.8元,称为回民补贴。1956年始,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免费供应猪肉1公斤,食糖0.5公斤,菜油0.25公斤(后折发现金),称为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津贴。1958年始,在夜间进行工作至23点以后的,每人每班补0.2元,称为夜班津贴。1964年2月始,对井下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天发0.25~0.3元,称为井下津贴。1965年始,县建筑公司对在县城外施工的人员每人每天发0.2元,称为施工津贴。是年4月始,因粮食提价,对14~17级干部家庭人平收入低于18元和18级以下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发1.5元,称为粮食补贴。1979年始,中学(含中专)的班主任每人每月发5~7元,小学的班主任每人每月发4~6元。称为班主任津贴。1979年11月始,因副食品价格调整,对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的固定工、计划内临时工、城镇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亦工亦农人员,每人每月发5元(后离、退休人员亦按在职人员发给),称为副食品价格补贴。中、小学教师从1985年1月始,卫生事业的护士从1985年7月始,按其教龄、护龄长短,每人每月分别发给3~10元,称为教龄、护龄津贴。上述各项补贴、津贴的标准,中经几次调整,个别中断或撤销。至1989年,每人每月班、组长(含车间主任)5~10元,医疗卫生津贴4~12元,回民津贴5元,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津贴4~6元,班主任津贴中学10~14元,小学8~12元,副食补贴14元,教龄、护龄津贴仍为3~10元,按天(次)计算的夜班补助0.8元,井下津贴2元(含中餐津贴0.8元),施工津贴1.5元。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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