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待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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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0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优待 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167-1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民政工作优待安置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国家抚恤优待、群众优待、烈士褒扬、回县军人安置等。
关键词: 新邵县 民政工作 优待安置

内容

抗日战争时期,邵阳、新化县各乡镇成立优待军人家属委员会,调查军人家属,颁发军属证书,负责筹发抗战军人家属稻谷。民国30年(1941)新化县镇东、镇南、屏南、大公、大道、南平等乡(大部分属今龙溪铺、坪上区)16户抗日军属,共领取一次性抚恤金3270元银元。民国37年(1948)后由于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微薄的怃恤金已一文不值。至于伤残军人回乡更是无人过问。
  解放后,人民政府颁发抚恤条例,发放抚恤金,群众对烈军属实行优待照顾;县政府对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安置,有困难予以扶助。对烈士立碑褒扬,教育后代。
  第一节 国家抚恤优待
  牺牲、病故抚恤 解放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和部队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和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由国家颁发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对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上述人员家属实行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1955年以前发放抚恤粮,1956年起改发抚恤金。至1961年全县有烈士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11户,共发放抚恤金1420元。1962年追加30名革命烈士,增发抚恤金5400元,1979年又增加25名革命烈士,共发抚恤金12500元。1980年6月起,抚恤分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种。1985年9月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总计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有168户、178人,发放定期抚恤金72240元。1989年10月起定期抚恤金的标准提高,城镇每人每月由30元提高到45元;农村每人每月由20元提高到35元。
  伤残抚恤 国家规定,对革命伤残军人,参军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战或因公负伤的人民警察,根据残废程度,划为四等六级,发给残废抚恤证。实行终身抚恤。抚恤金标准,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在乡的比在职的高,二等以上残废的因战致残比因公致残高。1952年前发放抚恤粮。1953年起,改发抚恤金,对于严重致残的革命军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加发护理费50元。1989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金的468人。其中特等2人,一等14人,二等甲级42人,二等乙级126人,三等甲级100人,三等乙级184人,在职的234人,共发抚恤金13.672万元。
  优待 县人民政府对在生产生活中有困难的烈军属及荣誉复员、退伍军人,予以优待照顾。1952年共救济1834户,发放大米30502.5公斤,稻谷3500公斤。1960年救济1924户,发放现金21528元。1961年起,对常年困难者,试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双定”),是年享受临时补助和双定补助的218户,金额为10200元。1963年国家正式确定定期补助对象为:(1)孤老烈属、病故军人及失踪军人家属;(2)烈士、病故、失踪军人遗孤和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4)生活上有困难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5)年老体弱、生活经常困难的复员军人;(6)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分城镇和农村,城镇每人每月4~6元,农村每人每月3~5元。是年全县有40户享受“双定”补助,金额17734元。1979年享受“双定”补助的有622户,金额44201元。是年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农村每人每月6~10元。1986年补助标准又有提高,复员军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2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7元,是年享受“双定”补助的1109户,金额22万元。1989年10月起再次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不足15元的一律提高到15元,孤老每人每月增加5元。是年享受“双定”补助的1932人,金额34.78万元。
  第二节 群众优待
  优待代耕 1952~1956年群众采用大包耕、小包耕、工票制和派工制,优待无劳动力或缺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1956年,全县享受代耕3503户,代耕水田和旱土11852亩。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优待代耕转为优待劳动日,其办法是:优待对象全年所做劳动日没有达到所在村(社、队)人平标准时,补助其不足部分,参加年终决算,分粮、分钱。1957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794户,优待39450个工日。1962年采取优待劳动日和补助钱粮两种方式。是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1485户,优待18.7541万个工日,户平126个;享受补助钱粮的326户,补粮78950公斤,补钱14358元。1980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5557户,优待39.9万个工日,户平71.8个。
  优待现金 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受优户转为优待现金,是年全县享受优待的4936户,优待现金34.1921万元,户平69.3元。1986年为解决因各村经济状况和优待对象数量的差别,造成优待不平衡的矛盾,各乡(镇)采取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一般按人口或承包面积筹集,有的按人口或田亩数分摊到户,有的群众负担一部分,乡(镇)、村企业负担一部分,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村企业全部负担,是年享受优待的4303户,优待现金64.9253万元,户平151元。1989年受优1428户,现金27.8万元,户平191元。
  第三节 烈士褒扬
  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对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25名烈士,分别在他们的住地,以区或公社为单位,召开群众性的追悼大会,宣传他们的英雄事迹。1986年清明节,中共邵阳市委、新邵县委为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的女共产党员李芬烈士立碑。此外,人民群众还自觉为在土改中被土匪杀害的刘文华(女)、刘耀中、黄飞虎、汤祯、高胜生等立碑修墓。
  第四节 回县军人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2年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办理部队复员军人安置工作。至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3875人,其中418人安置在企事业单位,其余人安置在农村,由县政府拨给建房补助费共8278元,帮助建房223间,补分田土24亩,给予生活资料补助金31077元。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由县民政科和兵役局共同组织临时退伍办公室,办理安置工作。1968年1月成立县退伍办公室。对义务兵退伍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1958~1989年共接收退伍军人16432人,其中照顾安排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616人。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1989年县氮肥厂造气1号炉洗气箱进水阀发生故障,退伍军人工人贺国奇冒着生命危险,及时抢修好,为国家挽回损失100多万元。对于安排在农村生产、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适当扶助,无房屋居住,由县人民政府资助修建。1982~1989年县人民政府拨给复员退伍军人木材指标181立方米,建房资金23090元。建房375间。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5年县民政局设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干休所),配备所长和工作人员,并营建一座新楼房,可住团级3户,营级5户。此外还有小轿车,为其服务。1989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1人,其中安置在干休所的6人,他们的粮食定量均按部队供应标准不变。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县民政部门还派人专访慰问。
  三、残废军人安置
  1952年开始接收残废军人,对特、一等残废军人,县人民政府每人每年发放300~500元的生活费,并为他们整修、新修房屋,置办生产、生活用具。民政部门每年派人登门慰问。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负义务工,三等伤残军人回乡一年后才承担义务工,他们除领取规定的抚恤金外,还可享受公费医疗以及临时补助。
  1952~1989年全县共接收伤残军人474人,其中安排到国家企事业单位的141人,安置在农村的333人。根据伤残人的需要,免费配置手摇车8辆,病理鞋148双,辅助器械248件,眼镜48副,补助建房费65000元,拨木材指标262立方米,建房68栋,为48人配置假肢,帮助82名找好配偶。通过妥善安置,伤残军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严塘乡塘里村二等甲级伤残军人何汉喜,不依赖国家照顾,积极参加劳动,并担任大队会计,被当地群众称为“独腿英雄”,曾出席省、地、县积极分子代表大会。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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