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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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99
颗粒名称: 第九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2
页码: 165-176
摘要: 本篇记述了新绍县民政的概况,其中包括了支前拥军优属、优待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移民、支边等。
关键词: 新邵县 民政 民政工作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民政事务由邵阳、新化县民政科管理,各乡设民政干事,负责选举、救灾、救济、户籍等事务。国民政府虽有救济怃恤,但官吏层层盘剥克扣,到灾民手里所剩无几。解放后,民政部门才真正为民办事。1952年新邵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主管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选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婚姻登记等事务。1973年改为民政局。1989年县民政局直属单位有福利工厂、收容所、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民政扶贫福利服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均配有1名民政人员,主管民政事务。
  第一章 支前 拥军优属
  第一节 支前
  1949年10月10日邵阳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四十九军、二野五兵团共23万人进驻与路过邵阳。为配合人民解放军解放大西南,14日邵阳专区行署成立支前机构,发动群众筹集粮草,修复被国民党军破坏的道路桥梁。县境沿公路设新田铺等5个供应站,利用原国民党乡、保、甲等基层政权组织向地主征集粮草。邵阳县第一区所辖新邵境域(今新邵县严塘区及陈家坊区一部分)派公粮492.42万公斤,稻草10.43万公斤;二区(今新邵县新田铺区)派公粮63.43万公斤;七区(今新邵县龙山全境)派公粮53.59万公斤,均超额完成任务。
  第二节 拥军优属
  1949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活捉残害邵阳人民的祸首陈光中,广大群众欢欣鼓舞,仁义乡(今寺门前乡等地)、敦仁乡(今陈家桥乡)、立胜乡第三保(今属小塘乡)等地农民发起劳军活动,共捐献袜子14打,毛巾2打,猪肉247.5公斤,纸烟286条,黄烟叶25公斤,柑桔419公斤,鸡89只,牛肉146公斤等。1950年后每值“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县党政领导到驻军和县人武、兵役机关进行慰问,开展军政联欢活动。各乡(公社)、镇则组织人员向烈、军属,特、一等伤残军人拜年,赠送“光荣军属”匾。1960年,全县组织279个慰问团,1177人上门给烈军属拜年,赠送贺年卡9000张,光荣灯2195盏,猪肉1207公斤,糖404.5公斤。
  在拥军优属活动中,涌现一批先进单位。扶锡乡有18个村建立拥军优属服务小组,为烈、军属送水、送柴、帮工。仅1987年参加服务活动的就达1800多人次。乡党委与政府对烈军属实行“五优先”:优先承包距离较近的责任田,优先批建房宅基地和木材,优先分配统销粮,优先发放生产低息贷款,优先安排军属和退伍军人进乡镇企业工作。1988年扶锡乡被评为湖南省优抚先进单位。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拥军优属工作,优抚对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截至1989年止,全县39935户优抚对象中,担任村、组干部的6120人,选为各级人民代表的647人,出席省、市、县先进工作者会议1573人次。
  第二章 优待 安置
  抗日战争时期,邵阳、新化县各乡镇成立优待军人家属委员会,调查军人家属,颁发军属证书,负责筹发抗战军人家属稻谷。民国30年(1941)新化县镇东、镇南、屏南、大公、大道、南平等乡(大部分属今龙溪铺、坪上区)16户抗日军属,共领取一次性抚恤金3270元银元。民国37年(1948)后由于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微薄的怃恤金已一文不值。至于伤残军人回乡更是无人过问。
  解放后,人民政府颁发抚恤条例,发放抚恤金,群众对烈军属实行优待照顾;县政府对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安置,有困难予以扶助。对烈士立碑褒扬,教育后代。
  第一节 国家抚恤优待
  牺牲、病故抚恤 解放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和部队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和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由国家颁发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对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上述人员家属实行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1955年以前发放抚恤粮,1956年起改发抚恤金。至1961年全县有烈士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11户,共发放抚恤金1420元。1962年追加30名革命烈士,增发抚恤金5400元,1979年又增加25名革命烈士,共发抚恤金12500元。1980年6月起,抚恤分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种。1985年9月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总计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有168户、178人,发放定期抚恤金72240元。1989年10月起定期抚恤金的标准提高,城镇每人每月由30元提高到45元;农村每人每月由20元提高到35元。
  伤残抚恤 国家规定,对革命伤残军人,参军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战或因公负伤的人民警察,根据残废程度,划为四等六级,发给残废抚恤证。实行终身抚恤。抚恤金标准,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在乡的比在职的高,二等以上残废的因战致残比因公致残高。1952年前发放抚恤粮。1953年起,改发抚恤金,对于严重致残的革命军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加发护理费50元。1989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金的468人。其中特等2人,一等14人,二等甲级42人,二等乙级126人,三等甲级100人,三等乙级184人,在职的234人,共发抚恤金13.672万元。
  优待 县人民政府对在生产生活中有困难的烈军属及荣誉复员、退伍军人,予以优待照顾。1952年共救济1834户,发放大米30502.5公斤,稻谷3500公斤。1960年救济1924户,发放现金21528元。1961年起,对常年困难者,试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双定”),是年享受临时补助和双定补助的218户,金额为10200元。1963年国家正式确定定期补助对象为:(1)孤老烈属、病故军人及失踪军人家属;(2)烈士、病故、失踪军人遗孤和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4)生活上有困难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5)年老体弱、生活经常困难的复员军人;(6)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分城镇和农村,城镇每人每月4~6元,农村每人每月3~5元。是年全县有40户享受“双定”补助,金额17734元。1979年享受“双定”补助的有622户,金额44201元。是年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农村每人每月6~10元。1986年补助标准又有提高,复员军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2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7元,是年享受“双定”补助的1109户,金额22万元。1989年10月起再次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不足15元的一律提高到15元,孤老每人每月增加5元。是年享受“双定”补助的1932人,金额34.78万元。
  第二节 群众优待
  优待代耕 1952~1956年群众采用大包耕、小包耕、工票制和派工制,优待无劳动力或缺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1956年,全县享受代耕3503户,代耕水田和旱土11852亩。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优待代耕转为优待劳动日,其办法是:优待对象全年所做劳动日没有达到所在村(社、队)人平标准时,补助其不足部分,参加年终决算,分粮、分钱。1957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794户,优待39450个工日。1962年采取优待劳动日和补助钱粮两种方式。是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1485户,优待18.7541万个工日,户平126个;享受补助钱粮的326户,补粮78950公斤,补钱14358元。1980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5557户,优待39.9万个工日,户平71.8个。
  优待现金 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受优户转为优待现金,是年全县享受优待的4936户,优待现金34.1921万元,户平69.3元。1986年为解决因各村经济状况和优待对象数量的差别,造成优待不平衡的矛盾,各乡(镇)采取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一般按人口或承包面积筹集,有的按人口或田亩数分摊到户,有的群众负担一部分,乡(镇)、村企业负担一部分,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村企业全部负担,是年享受优待的4303户,优待现金64.9253万元,户平151元。1989年受优1428户,现金27.8万元,户平191元。
  第三节 烈士褒扬
  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对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25名烈士,分别在他们的住地,以区或公社为单位,召开群众性的追悼大会,宣传他们的英雄事迹。1986年清明节,中共邵阳市委、新邵县委为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的女共产党员李芬烈士立碑。此外,人民群众还自觉为在土改中被土匪杀害的刘文华(女)、刘耀中、黄飞虎、汤祯、高胜生等立碑修墓。
  第四节 回县军人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2年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办理部队复员军人安置工作。至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3875人,其中418人安置在企事业单位,其余人安置在农村,由县政府拨给建房补助费共8278元,帮助建房223间,补分田土24亩,给予生活资料补助金31077元。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由县民政科和兵役局共同组织临时退伍办公室,办理安置工作。1968年1月成立县退伍办公室。对义务兵退伍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1958~1989年共接收退伍军人16432人,其中照顾安排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616人。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1989年县氮肥厂造气1号炉洗气箱进水阀发生故障,退伍军人工人贺国奇冒着生命危险,及时抢修好,为国家挽回损失100多万元。对于安排在农村生产、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适当扶助,无房屋居住,由县人民政府资助修建。1982~1989年县人民政府拨给复员退伍军人木材指标181立方米,建房资金23090元。建房375间。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5年县民政局设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干休所),配备所长和工作人员,并营建一座新楼房,可住团级3户,营级5户。此外还有小轿车,为其服务。1989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1人,其中安置在干休所的6人,他们的粮食定量均按部队供应标准不变。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县民政部门还派人专访慰问。
  三、残废军人安置
  1952年开始接收残废军人,对特、一等残废军人,县人民政府每人每年发放300~500元的生活费,并为他们整修、新修房屋,置办生产、生活用具。民政部门每年派人登门慰问。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负义务工,三等伤残军人回乡一年后才承担义务工,他们除领取规定的抚恤金外,还可享受公费医疗以及临时补助。
  1952~1989年全县共接收伤残军人474人,其中安排到国家企事业单位的141人,安置在农村的333人。根据伤残人的需要,免费配置手摇车8辆,病理鞋148双,辅助器械248件,眼镜48副,补助建房费65000元,拨木材指标262立方米,建房68栋,为48人配置假肢,帮助82名找好配偶。通过妥善安置,伤残军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严塘乡塘里村二等甲级伤残军人何汉喜,不依赖国家照顾,积极参加劳动,并担任大队会计,被当地群众称为“独腿英雄”,曾出席省、地、县积极分子代表大会。
  第三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救灾
  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宝庆府志》载;明神宗万历二十年(1592),宝庆大饥,先岁富民预市粟米以待腾价,推官杨廷兰抑平之,民赖全活。清顺治十一年(1654)邵阳大饥,斗米七钱,流离死徙,几至村落无人烟。减免六、七两年民欠银粮。民国13年(1924)境内发生特大水灾,筱溪市下街被水冲毁,大同镇(今坪上区)受灾815户,死4人,漂没房屋441栋。灾民皆无家可归,无衣无食,流离颠沛。湖南水灾急赈会宝庆分会,募款赈济,但收效甚微。民国33年(1944),日军犯境,烧杀抢掳,致使境内损失惨重。日军投降后,善后救济总署湖南分署以工代赈,修筑邵阳至新化公路。并发放美国援助的棉衣、面粉、牛奶、罐头等。据统计,境内的大公、大道、镇东(今属坪上、龙溪铺区等地),领受棉衣668件,棉背心256件。1949年夏遭受特大洪灾,邵阳县警察局长邓耀楚为扩充军队,不顾灾民死活,竟把救济仁义乡(今寺门前一带)灾民的300多担稻谷扣作军饷用。
  解放后,党和政府一方面发动群众大修水利,开展防灾,另一方面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救,降低灾害损失程度。同时广施救济,使灾民迅速恢复生产。
  1954年6月、7月,新邵县两次遭受特大洪灾,塌房2124间,淹田80000余亩,死77人,损失惨重。灾害发生后,中共新邵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机关干部和医务人员700余人,分赴各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同时发放救济款11.93万元,救济粮1050万公斤,银行低息贷款221万元,国家减免农业税稻谷121万公斤,并核减灾区公粮尾欠、土地征费尾欠粮50000公斤,帮助灾民重建家园,由于救灾及时,全县没有出现因灾饿死人和外出逃荒等现象。
  1983年境内遭受洪水、狂风、冰雹、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连续袭击,塌房6311间,死14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县里派400余名干部分5个工作组,赴各重灾区,开展救灾抢险。组织医务人员负责治疗工作。是年发放统销粮62万公斤,灾歉减免粮13.85万公斤,救济款37.3万元,救济衣被3728件(床)。修复房屋2560间。
  1987年县境遭受6次较大自然灾害。损失粮食4525万公斤。县成立救灾领导小组,号召人民支援重灾区,全县共捐献现金24711.96元,粮票面值8701.4公斤,新军装400件,衣服1031件,棉衣41件,棉被64床,毛毯80床,绒衣19件。县政府下拨救灾款75万元。灾区人民很快恢复生产。
  1989年县境连续遭受3次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县政府拨救济款40万元,帮助灾民恢复生产。
  第二节 农村扶贫
  1980年以前,农村贫困队通过社会减免等办法,给予照顾。1980年县民政局在洪溪公社搞扶贫试点。1981年,全县铺开。1982年共扶贫2053户,拨放扶贫周转金70000元。当年脱贫的1219户,其中致富的210户。1983年县民政局制订五年扶贫规划,是年共扶持3200户,投放扶贫周转金50000元,其中脱贫1952户,致富的576户。1984年县委成立扶贫领导小组,扶贫工作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首先摸底,全县共有贫困户35100户,然后制订扶贫规划,筹集扶贫资金19.6万元,参加扶贫干部1315人,扶持2700户,当年脱贫1398户,其中致富的395户。1985年,太芝庙、下源两个乡被列为省、市贫困乡,邵阳市、新邵县派工作组进驻这两个乡。市投放下源乡扶贫基金18万元,县减免下源乡全部农业税和免交定购粮。1986年,县委副书记卿明星、副县长罗柏林率工作组在下源扶贫,经过一年的努力,全乡农业总产值增长65%,粮食增长35.6%,同时发展交通,开发麻石资源,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是年全县参加扶贫干部4500人,扶持7000户,筹集扶贫资金305万元,举办扶贫技术班200余次,参加培训的5000人次,印发各种技术资料15000余份,创办经济实体4个,经济联合体67个,当年脱贫的有2150户,其中人平纯收入1000~2000元的35户,2000元以上的8户。
  1987年对全县贫困户又进行一次摸底,全县有贫困户11379户,45516人,其中赤贫4064户,16256人。是年投放资金15.3万元,扶持7220户,其中脱贫的2188户,致富的512户。1989年共扶持1000户(包括该年新扶持的660户)。县民政局投放周转金21万元扶贫,脱贫的720户,其中致富的102户。
  第三节 贫困救济
  民国时期,农村有积谷会,丰年积存,灾年贷放。解放后,国家对因灾减产及偏僻山区历年缺粮的困难户实行社会救济。
  一、春、夏荒救济
  对因灾减产缺口粮而无力购买的困难户以及偏僻山区历年缺粮的贫困户,县政府及时发放春夏荒救济粮、款。1952年6月发放救济粮25000公斤,统销粮12.5万公斤。1953年发放救济款24000元。此后国家每年发放春夏荒救济款40000余元。1961年和1972年因全县粮食歉收,国家下拨救济款分别为11万元、14万元。1986年下拔70000元。1989年11.5万元。
  二、冬寒救济
  1956年,对孤寡老人、孤儿和严重缺衣、被的困难户发放棉衣1294件,单衣1996件,棉被19床,其它棉纱物800件。1975年改拨经费,由公社(乡)镇代制成品,发送到户。1987年下拨50000元。1988~1989年又由民政局统一制作棉衣、棉被。实物价值年均60000元。
  三、贫病救济
  凡烈、军属,贫苦农民、五保户、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时,支付医药费用困难者,可享受国家救济或补助30~50元。复员军人中的病患者,住院治疗医药费用由民政局适当救济解决。1960年,春季低温,秋季干旱,农业歉收,加上“五风”为害,国民经济极度困难,人们口粮低,全县因营养不良患病达20949人。县成立救灾办公室,发放统销粮239万公斤,减免借销粮339万公斤,投资55万元,拨贫病救济款34万元。建立205个临时疗养所,下拨一批黄豆、猪肉、白糖供病人营养。1962年起,国民经济恢复后,贫病救济转为正常救济。
  四、火灾救济
  1955年全县发生火灾78起,损失26.7万元,国家救济2404元。1973年12月21日,新田铺区龙口溪公社大坪大队发生火灾,延烧7个生产队,91户受灾,烧死1人,烧伤2人,烧死耕牛18头,生猪80头。烧毁房屋335间、猪牛栏198间、粮食65000公斤、木材170立方米,以及各种农具、家具和衣被等物,共计损失30多万元。县、区领导彭文彬、刘新田当即赶往现场慰问,后县拨救济款3000元。新田铺区委发动群众捐助粮食50000余公斤和衣、被等。大队书记何月明组织全大队劳力烧制砖瓦,大队无偿供应木材200立方米,为受灾户砌房。三年时间,受灾户都住进了宽敞明亮的新房。1979年发生火灾102起,死7人,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龙口溪公社烟竹凼大队第四、五、六生产队失火,35户受灾。烧毁房屋56间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国家拨放救济款40000元,统销粮20000公斤,布票面值6900尺。群众捐赠粮食2500公斤,现金3700元,衣裤350件。
  1952~1989年全县共拨放火灾救济款75.4万元。
  五、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济
  1984年民政部门对凡在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和195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在1961年1月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领取过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因年老体弱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家庭生活困难又无依靠的,按期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或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到1989年,全县按原工资40%救济的410人,救济金额11.792万元。定期定量补助78840元,补助人数411人。其中农村366人,城镇45人。
  第四节 收容遣送
  1971年,县成立收容遣送站,配备3名专职人员。对外地流入县境生活无着落的人员予以收容,遣送回原籍。在收容期间,安排收容人员的生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动员返回原籍,安心生产。1972年共收容858人次。1986年为104人次。1989年后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流入人员大大减少。1989年仅61人次。1959~1989年全县共收容9575人次,其中转送到外地安置的250人次,余均遣送回家生产。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福利企业
  1958年9月,民政部门投资15500元,办一福利工厂。1959年部分人民公社兴建10家福利工厂,职工187人,1961年精减。1972年潭府公社创办竹枝加工福利厂。1985年11月高桥乡创办一福利化工厂。
  县办福利工厂,开始只有职工20人,生产草袋子。后几经改产、停办、再办,至1986年改为湘中皮鞋厂,1989年有职工49人,其中残疾人21人,年产值96000元。是年全县共有福利工厂23家,职工297人,其中残疾人115人,年总产值250万元,利润18万元。
  第二节 福利事业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县人民委员会对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是年2813户、4219人享受“五保”待遇。1958年兴办128所敬老院,入院“五保”老人2315人,但人力、物力、财力跟不上,到1959年春仅存11所。9月县人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办好敬老院的通知”。到年底又办起75所,集中供养1920位“五保”老人。1961年经济困难,敬老院相继解散,“五保”老人由生产队分散供养。
  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对“五保”户的照顾也发生新的变化。除粮食供应外,每人每年发给零用钱150~250元不等。钱由乡镇统筹,按季发放到户。民政部门在冬季发给寒衣和救济款,县政府在春节下拨节日物资。死后由乡村安葬或由县民政局免费火葬。此后,敬老院逐渐恢复。1989年全县有敬老院12所,入院五保的83人。其余1353名五保老人分散供养。
  第三节 农民养老金
  农民养老金视村集体积累的多少而定,境内实行不普及。寺门前公社沙湾大队于1980年11月起实行退休制,凡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的村民退休后,每月发退休金10元;土地改革时担任组长以上干部的,以及五保户、单身汉、孤、寡等每人每月发15元。对50年代参加工作的村干部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75~85元。五保老人除每月补助15元外,由村民小组供应粮食,村供应煤炭。每年春节、端午和中秋节送物资上门慰问。从1980~1989年共发放现金12.12万元。此外,巨口铺乡洪庙村于1989年起,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老人,每人每年发给生活补助费50~90元,直至终身。
  第四节 殡葬改革
  1971年以前,境内人死后均实行土葬。1972年始在邵阳市火葬场火化尸体17具(主要是机关干部)。此后,不断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和好处,火葬者渐多。1986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凡国家工作人员死后不火化者,单位不开追悼会,不发丧葬补贴;农民无固定收入者,死后火化,由民政局免费运送尸体,免交火化费,并补助骨灰盒费10元。是年火化180具。1989年火化175具。
  第五章 移民 支边
  第一节 移民
  一、国防建设移民
  1976年9月,因国防建设需要,迁移30户127人,拨移民经费15360元,木材指标60立方米,粮食指标7250公斤。1986年后移民陆续返回原地。
  二、公路扩建移民
  1984年冬,扩建新涟公路的上沙湾至严塘段,寺门前、土桥、严塘乡、酿溪镇4个乡镇的11个村,共迁出沿路住户311户,加上30个单位的公房搬迁。共拨搬迁费79.26万元。
  三、修建水库移民
  1958年修建白马水库(今属涟源市),移民1792户、7083人,除安置在新邵县的孙家桥、潭溪、爽溪、洪溪、武桥、专塘铺等公社外,部分迁往湘乡、岳阳、茶陵、江西等地,其中以江西居多,仅峡江县仁和公社枥坑、大理等3个大队就有700户、2000余人。国家拨移民安置费51万元,生产建设资金13.7040万元,木材指标228立方米。是年修建下源水库,移民422户、1793人,安置在下源公社315户,安置在迎光、龙溪铺、巨口铺、新田铺等公社105户,迁往新化县2户。移民经费达15.33万元。1966年修建颜岭水库,移民40户、190人,除1户、3人迁往岱水桥公社外,其余39户、187人均安置在坪上公社。拨移民经费20000元,拨木材指标120立方米,1972年扩建尧虞塘水库,移民156户、705人,均安置在壕塘、潭府、扶锡、雀塘、陈家坊5个公社的64个大队,拨移民安置费12.5万元,木材指标85立方米。生产补助粮28000公斤。1975年建枫树坑水库,移民223户、1089人,除70户安置在车峙公社外,其余均安置在潭府、陈家坊、寺门前、严塘、花桥、潭溪、爽溪、礼坪等9个公社的74个大队,拨移民安置费82000元,木材指标410立方米,补助口粮25000公斤。此外,修建小(一)型水库20座,移民1037户、2422人,均安置在水库所在公社。移民经费从本水库修建费中解决。
  第二节 支边
  1955~1980年新邵县先后抽调干部高士良、高伯轩和教师颜平凡、萧育才、陈克云、廖国健支边。高士良系参加国务院四川、西藏、甘肃边境工作团,先后在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茂汶羌族自治县、理县等地工作。1979年回县。高伯轩系赴西藏,支援建设。四名教师系支援西藏教学工作,均在拉萨市教学,后有三人相继返县。1989年尚有萧育才仍在拉萨教学。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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