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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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1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干部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79-8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6年至1987年新邵县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干部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地方组织 干部管理

内容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的吸收、调配、任免等,实行分级管理。建县初期,县委正副书记和县长由省委管理,政府副县长、县委各部、委、正副职及区委正副书记和区长由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县人事科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政府系统的一般干部。提拔干部的批准权属县委。1956年,根据省、地委指示精神,县委在所属各部建立干部管理机构,配备专管干部。9月,制定《关于干部分管工作制度的意见》,建立了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的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县委各部分管干部工作的范围和职责。对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县委主要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协助省、地委管理。县委管理的干部,由各部门的党组织负责进行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的全面考察了解,并对干部的提拔、调动向县委提出建议。县委组织部为县委管理干部的综合部门,县人事科协助党委管理一般干部。1957年,调整干部管理部分权限,县委委员、重点中学校长、撤区后的乡党委第一书记由地委管理。县人民委员会各科、局的副职由县委管理,报地委备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委组织部门瘫痪。1968~1972年,干部管理工作由县革委政治工作组组织组承担。1973年9月,撤
  销县革委政工组,恢复县委组织部。1980年1月,建立县人事局,分管政府各科局一般干部。1984年,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并开始在乡(镇)机关实行干部聘用合同制。5月,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扩大工业自主权,搞活经济的若干规定》,对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和选举相结合的制度。厂(矿)长可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出榜招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厂(矿)长由厂(矿)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层骨干由厂(矿)长任免。9月,县委发出《关于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原则上实行县委和有关部、委党组及区委共同管理干部,加强各级党组织对干部管理工作的责任。调整后的干部管理范围:“县委书记、县长属省委管理;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主任、县政协主席属市委管理,报省委备案;县委常委、县委委员、县纪委正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属市委管理”。县直属各部、办、委、局、区(含酿溪镇)党政正副职,县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正职,以及副局级以上的干部由县委管理;县直属各部、办、委正副组长和不便于归口管理的局级单位的股室及二级机构的正副职,乡(镇)党政副职,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各局股室正副职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县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副职,由归口战线党组管理;各乡(镇)党委委员,由所属区委管理。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应选举产生的干部,严格依法按章办理。1986年1月,县委对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又作了补充规定,县委政法委员会负责管理其归口各单位股室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县教委内设机构的正副职由县委组织部管理。1987年1月开始实行新任干部试用制,凡担任副乡级职务以上的干部,除依法选举者外,全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到期在广泛听取意见、进行严格考核后,再决定留免。9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扩大县经济委员会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决定将经委所属厂矿、企业干部下放经委管理,但任免国营厂矿及造纸厂的党政正副职,须提前报县委组织部审查。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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