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邵阳县委 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节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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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131
颗粒名称: 中共邵阳县委 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节选)
页数: 3
页码: 674-676

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发展县域经济,首先要发展县城经济。为全面实施城镇“一改二建三工作”,加快“东拓西提”步伐,尽快激活县城经济,整体推进“三化”进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卖旧、拓新、活城、富民”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行产权改革,盘活旧城资产;全方位放开投资领域,加快新区开发;全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实现县城经济提速。
  三、城区东拓
  第十一条 实行供地优惠:
  (一)机关单位凡在2003年10月30日前到县城(东拓)新区购地建大院的,按基准地价优惠20%供地;10月31日至12月31日,按基准地价供地;12月31日以后,按挂牌报价供地。
  (二)凡在2003年12月30日前进入(东拓)新区购买门面用地的个人,一次性交清拍卖中标款的,按拍卖成交总额优惠10%供地。
  (三)投资兴办项目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权按挂牌报价、拍卖竞价、协议招商出让三种方式供地。
  1、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绿化等公益性项目的,如需以地补偿的,按基准地价优惠10%取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按基准地价优惠10%~80%供地;
  3、投资兴办实业,投资额(除购地款外)在50~1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优惠5%供地,投资额在100~5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优惠10%供地,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优惠15%供地,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用地价按“特事特办,特事特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投资额的确定以设计造价和银行到款为主要依据。
  4、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从事房产的,按基准地价优惠10%供地。
  第十二条 实行税费优惠:
  (一)凡到新区投资兴业的客户,由县城建设指挥部负责代办项目审批、登记、发证等一切手续。
  (二)县城新区建设原则上实行“无费区”管理。属于政策法规硬性规定由投资者应缴纳的税费,县级征收部分按每亩1万元包干。
  (三)县税费统一征管办公室作为县城新区唯一的代征主体,按照“多家费,一家收,分家补”、“多家税、一家收、分家摊”的操作办法,统一征收,年终由县税费统一征管办公室按规定划到各征管部门。
  第十三条 凡2004年6月30日前进入县城新区经营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除从事土地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以外,3年内免征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税收县级部分先据实征收,后由财政返回50%;2004年12月31日前进入新区经营者,两年内免征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税收县级征收部分先据实征收,后由财政返回30%。
  第十四条 取消农民进城的一切限制。农民进城落户,由县城建设指挥部免费代办一切进城手续(含落非农户口),其子女在上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县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其他乡镇场通过招商引资到县城新区投资兴业,其产生的直接税收列抵本乡镇的财政任务。
  四、民营主导
  第十六条 坚持以民为主,努力形成“经济以民有为主,投资以民资为主,企业以民营为主,事业以民办为主,基础设施以民建为主”的发展新格局。
  第十七条 实行更加开放的行业准入政策: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准许民间资本进入。
  (二)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投入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建设以及我县的支柱和重点产业。
  第十八条 全面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投资人首期实缴资本金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扶植力度: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资信度或资信证明的民营企业,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给予担保贷款;
  (二)新办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生产型的民营企业办理证照时,除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其他一切规费全免,且一年内不收取任何规费;
  (三)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劳动力密集型、农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二十条 对优秀民营企业主纳入各级劳动模范评选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主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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