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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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84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21.1
页数: 3
页码: 240-2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8年至2002年邵阳县建设用地管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其中包含: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关键词: 邵阳县 建设用地 建房用地

内容

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1978年,由县计委履行国家单位建设用地管理职能。1980年3月后,由县基本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县国家、集体单位建设用地和城镇居民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一次用地5亩以下(水田、菜地限1亩以下)者,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批,报地区革命委员会备案。超过以上限额,由县革命委员会签署意见,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社队,由征地单位补偿土地费、安置费和青苗费。1984年6月始,县人民政府对一次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扩大到10亩以下(水田、菜地2亩以下)。拆迁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超过5户或拆迁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和征用专业商品菜田者,仍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成立征地拆迁办公室,隶属县建委。1982—1986年,县内共批准316家国家、集体单位征地644亩,年均128.8亩,其中耕地408.5亩,非耕地235.5亩。1987年3月,邵阳县国土管理局成立后,县内城镇建设用地始由县国土管理局管理。是年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内实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国家基本建设用地及集体、个人用地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县国土管理局按照每年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国土局下达的用地指标分配到乡(镇)。县内需建设用地的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书或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县国土局会同建设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拟定征地安置补偿办法,签订初步征地协议,再由县国土局审查后,发出征用土地批单,建设单位方可征地。1987—2002年,邵阳市计划委员会和邵阳市国土局累计下达
  邵阳县国家单位基本建设用地指标0.88万亩,实际用地0.87万亩;累计下达城镇集体单位基本建设用地指标1.01万亩,实际用地0.8万亩。
  说明:水田、旱地、专业菜地、藕塘、专业鱼塘的补偿标准系按平均年产值的7~8倍计算。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1977年前,乡(镇)村公共事业建设用地基本为无偿占用或社、队互相调剂。1977年后,乡(镇)村企业和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迅速,集体建设用地增多。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后,县内规定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申报审批。但至1986年,全县仅对3家乡办企业的建设用地进行了申报审批,其余有88家乡(镇)村企业用地921亩(其中耕地429亩),新建扩建17条乡村道路占地841.5亩(其中耕地531亩),新建扩建33所乡村学校占地310.4亩(其中耕地164.7亩),均未申办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县内自1987年始,将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纳入计划管理。1987—2002年,邵阳市计划委员会和邵阳市国土局下达县内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指标8689亩,实际用地2678亩,其中耕地1938亩。
  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1978年,由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1981年,县农业局成立土地管理站,各区农业站均配备1名专职土地管理员,负责个人建房用地的呈报审批。时县内规定农村平原地区农民建房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山丘地区农民建房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30平方米;城郊农民建房,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1982—1986年,县内共批准2.43万户城乡居民建房,用地面积7323.6亩,其中耕地4646.6亩。1987年县国土管理局成立后,县内个人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国土管理局审批,实行现场选址、现场打桩划线、现场竣工验收。1987—2002年,邵阳市计划委员会和邵阳市国土局下达县内个人建设用地指标8250亩,实际用地6518亩,其中耕地1682.5亩。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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