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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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751
颗粒名称: 第五编 地方人民政府
分类号: D625.64
页数: 54
页码: 132-185
摘要: 本文记叙1968年到2002年邵阳县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其中包括机构、政事纪略、劳动人事、民政、计划生育、其他政务等。
关键词: 邵阳县 地方人民政府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县革命委员会
  邵阳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于1968年9月17日,时县内党政机构在“文化大革命”冲击下均已瘫痪。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初为全县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机构。1970年9月26日中共邵阳县委恢复后,县革命委员会为全县行政首脑机构。1978年11月20日,邵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县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47名,设直属工作机构40个。1980年12月恢复县人民政府后,县革命委员会终结,其下设工作机构改为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第二节 县人民政府
  一、县人民政府机构概况
  1980年,恢复邵阳县人民政府,原县革命委员会下设机构改为县人民政府下设机构。1981年,县人民政府有下设直属机构43个,仍沿袭县革命委员会的惯例,将县政府办事机构划分为县政府办公室、县农业委员会、县经济委员会、县计划委员会、县财贸委员会、县建设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等7个系统(又称战线)。198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升格为独立的战线。1986年,县教育局更名县教育委员会,升格为独立的战线。同年,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增至60个,其中县政府行政机构29个,直属企事业机构19个,市县双重领导的机构12个。1989年,县乡镇企业局更名县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升格为独立的战线。
  1994年机构改革后,县人民政府下设工作机构31个、协调办事机构4个、承担行政职能
  的直属事业机构12个、转为经济实体的直属机构6个,共分为10个系统。1994—2002年,县政府办公室系统管理的单位有县民政局、县劳动局、县人事局、县国土局、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县信访办公室、县残疾人联合会、县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法制办公室、县房改办公室、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县经济研究室等;县计划委员会系统管理的单位有县物价局、县物资局、县统计局;县经济委员会系统管理的单位有县工业局(公司)、县交通局、县煤炭局、县二轻局(手工业联社)、县食品工业办公室、县药材公司、县技术监督局、县电力局、县邮电局等;县农业委员会系统管理的单位有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农机管理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县多种经营办公室、县农业经营管理指导站、县气象局等;县财贸委员会系统管理的单位有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商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外贸局、县审计局、县蔬菜办公室、县三查办公室、工商银行邵阳县支行、农业银行邵阳县支行、建设银行邵阳县支行、县烟草专卖局等;县建设委员会系统管理的单位有县环保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县教育委员会、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县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为单独的系统。
  2002年,政府机构再次进行改革后,取消战线,各部、办、委、局直接由县人民政府管理。是年,县人民政府有副局级以上直属机构87个。其中县人民政府组成机构24个,分别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展计划(招商)局、县经济发展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司法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12个,分别是县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镇民营企业局、县信访局、县经济研究室、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县物价局、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粮食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11个,分别是县广播电视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体育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农机管理局、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煤炭工业局、县市场管理局、县档案局、县史志办公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为企业管理的直属机构4个,分别是县外贸局、县轻纺工业局、县物资局、县商业局;由省市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双重管理的机构有县气象局、县邮政局、县电信局、县电力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公路管理局、县技术监督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烟草专卖局等24个。其他副局级机构11个。
  政府机构中,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虽属政府组成单位,实际归口县委政法系统,由县委政法委员会管理;县卫生局、县广播电视局、县体育局、县文化局实际归口县委宣传系统,由县委宣传部管理;县监察局自1993年起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县档案局实际隶属县委办公室;县史志办公室承担党史研究和县志编纂双重职能,其人事和党史研究职能隶属县委办公室管理,县志编纂职能隶属县政府办公室管理。原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县教育局归口县委宣传部管理,升格为独立的战线后,不再隶属县委宣传部。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981年,设立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政务,为县政府办战线的牵头单位,时设有秘书组、行政组、人事组、综合组等组室。1984年,县多种经营办公室划归县政府办公室管理。1988年,成立县经济研究室,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1992年,成立县人民政府纠纷调处办公室,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1995年,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划归县政府办公室管理。同年县经济研究室并入县政府办公室,县多种经营办公室并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997年,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划归县政府办公室管理。2001年11月行政机构改革后,县政府办公室设秘书组、人事组、纪检组、城镇组、提案组和行政组,辖县宗教局、县经济研究室、县移民办公室、县法制办公室、县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房改办公室、县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县“两烟”办公室和县安全监督局,兼管县残联、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信访局和县粮食局。2002年,撤销县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其职能分别并入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和县国土资源局。1981—2002年,马绍周(副)、柏玉楚(副)、蒋利民、刘兴华、杨天顺、钟经求先后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第三节 区行政机构
  1978年,全县下设8区,各区成立有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为县革命委员会派出机构。1979年,撤销各区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恢复设立8个区公所,区公所设正副区长、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1995年,撤区并乡后,区公所自然消失。
  1978—1979年6月县内各区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名单:
  塘渡口区 粟林秀(女) 五峰铺区 李帮能
  郦家坪区 刘汉成 下花桥区 袁昌文(副)
  九公桥区 邓星球 梽木山区 陈菊九
  黄亭市区 莫寿明 塘田市区 刘敬文
  1979年7月至1995年县内各区公所区长名单:
  塘渡口区公所 宁芬、向赐生、廖庆元、田卫国、莫爱国、胡京平、唐定明
  五峰铺区公所 刘敬文、李兴发、王楚堂、王孟堂、张高明、赵早生
  郦家坪区公所 莫银魁、李维民、郑刚常、李连保、银海初
  下花桥区公所 贺绍维、刘服钦、彭迪先、彭东方、谭敦连、刘金惕
  九公桥区公所 唐致力、陆古城、伍祯祥、杨自祥、覃松发、马均平、刘连生、杨焕湘
  梽木山区公所 陈保华、罗德礼、黄诗运、王卓明、杨太平、邓星耀、李中华、陈君华
  陈湘华
  黄亭市区公所 陈海洋、李立成、李连喜、李清荣、肖水腾、易少华
  塘田市区公所 李胜云、唐宗德、蒋宗雨、刘高生、张贤桐、简放明
  第四节 乡镇(公社)行政机构和村民自治组织
  1978年,县区以下基层政权设公社(镇)革命委员会。1981年1月,撤销公社革命委员会,建立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委员。公社以下,农村设大队和生产队,大队设正副大队长、秘书、民兵营长、妇女主任、治保主任等职,生产队设队长、妇女队长、会计、出纳、保管员等职;城镇设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主任、秘书等职。1984年6月,政社分设,恢复乡镇建制。同年,全县设立36个乡、5个乡级镇,由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1个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秘书和民政、财粮、文教、武装、乡镇企业、计划生育、经营管理等助理或专职干部。农村生产大队改为行政村,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村设村民委员会,配村主任、秘书、治安委员、妇女主任等职,组设组长。
  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后,县内农村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89年,全县628个村,全部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共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628人、委员1994人。1993年,全县进行第二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628人、其他村干部1210名。以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每3年举行一次。1995年,撤区并乡建镇,全县41个乡镇合并为10个乡、12个镇,另有3个乡级国有农林场。此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村民海选(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推选、全体村民投票选举)产生,进一步体现村民意愿。但在一些地区,出现家族宗派势力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和贿选的现象。1999年,全县进行第四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646人、其他村干部1944人,658个村中,有12个村选举未果。对新当选的村干部,由县政府颁发当选证书并进行业务培训。2002年,全县进行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出村主任621人,委员1924人。
  城镇设居民委员会,隶属镇人民政府,为居民自治组织。1990年前,县内有12个居民委员会,1994年增至24个,1997年增至27个。2002年,塘渡口镇的13个居民委员会合并成6个社区委员会。
  第二章 政事纪略
  第一节 1978—1980年县革命委员会政事纪略
  本届县革命委员会在任期内配合县委,对历次“左”的政治运动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平
  反,为平反对象进行经济补偿和工作生活安置。同时开辟就业门路,安置按政策回城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期间,县内开始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允许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县内市场,允许个体经营,逐步开放集市贸易,在全县增设集贸市场26处。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并开始注重发展社队企业。本届县革命委员会在工业上主抓了食品行业、轻纺行业和建材行业的发展,农业上推广杂交水稻的种植和发展油菜生产。自本届县革命委员会始,恢复县级领导人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制度。本届任期内,县内贯彻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取缔了反动会道门同善社。同时清除极“左”路线对教育战线的危害,恢复被“文化大革命”扰乱的教育秩序,重新调整学校布局,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社办高中全部并入区办高中。重视计划生育,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期间,还进行了恢复县人民政府的筹备,规划实施了县城邵新街和大冲街的建设。任期内,渣滩电站建成投产。
  第二节 第八届县人民政府政事纪略
  本届县人民政府继续配合县委,平反冤假错案,为平反对象落实各项经济待遇。确立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发展多种经营的农业发展思路,逐步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1981年冬,配合县委在全县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扶植专业户和重点户,首次召开了全县专业户和重点户劳动致富经验交流大会。期间,县内取消对社队企业的各种政策限制,对县内重工业进行调整。通过广开门路和市场调节,解决了县内轻工业原材料匮乏的被动局面。期间,县内生产的皮沙发、皮鞋、鸭绒被、合金钻头等轻工业产品进入全国和国际市场。本届政府在搞活流通的同时,通过查处走私和假冒伪劣商品,对县内市场秩序进行整顿。1983年,全县粮食总产量达3.5亿公斤,创历史最高纪录,柑橘产量比1979年增加3.3倍,烤烟产量比1979年增长59.8%,花生产量比1979年增长55%,杂交晚稻种植面积占晚稻种植总面积的80%。同年,全县工业总产值4243万元,比1979年增长49%;社队企业总产值比1979年增长53.9%;小水电年发电量5170万度,比1979年增长近4倍;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15亿元,比1979年增加62%;集市贸易总额4499万元。本届政府还对县内重新出现的娼、赌、毒现象进行查禁,配合县委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专项斗争,组织开展第三次人口普查和全县第一次农业资源区划调查,组织编纂了《邵阳县地名录》,筹建了县自来水厂,制订并开始实施《普及小学教育规划》,县内各公社均建起中心小学,将第一至第十一中学收归县教育局直管,和县委共同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本届政府还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提高职工工资,开辟城镇就业门路,提高社会购买力。1983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79.1元,比1979年增加108.4元,电风扇、电视机等耐用消费品开始进入普通家庭。
  第三节 第九届县人民政府政事纪略
  本届县人民政府配合县委,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恢复建立了41个乡镇人民政府。同时继续鼓励发展专业户和重点户,1984年,全县有各类专业户和重点户3.88万户。继续调整产业结构,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发展多种经营和畜牧业。1984年,县内经济作物品种增至42种,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增至29.16万亩。1986年,全县生猪饲养量82.13万头,县内畜牧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达25%。同年,全县柑橘产量2.2万吨,创县内历史最高纪录。本届政府继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1981—1986年(含上届政府),全县共投入水利建设资金1114万元。本届政府对工业企业实行简政放权以增强企业活力,对县内小型国有工商企业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政策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1986年,县内工业企业增至1663家,工业门类增至30多种,工业产品种类增至95种,工业总产值1.03亿元。1984年11月,本届政府颁布《关于立足改革,放宽政策,加速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期间乡镇企业突破传统格局,成为“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十业齐全的综合体。1986年,全县乡镇企业增至5922家。本届政府重视新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县内逐步形成流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三大体系。兴建了县剧院、图书馆大楼和炎山岭电视差转台等文化基础设施。继续实施《普及小学教育规划》,广泛动员社会集资,新建扩建校舍,改造学校危房。组织了全县第二次工业普查和全县城镇房屋普查,并获得国务院工业普查银杯奖。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邵阳县志》的编修。本届政府期间:遏止了因价格放开而出现的乱涨价现象,理顺和稳定了物价;完成了第三次工资改革;继续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继续开辟就业门路,组织城镇待业人员就业;首次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在农村的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首次建立乡镇财政。本届政府继续开展禁毒、禁赌、禁娼和反盗窃等专项斗争,再次取缔了反动会道门同善社。本届政府还组织实施了对320和207国道县内段的拓宽改造;架设了下花桥至五峰铺和下花桥至郦家坪2条万伏输电线路。本届政府期间,邵阳县被定为湖南省瘦肉型猪和商品粮生产基地县。
  第四节 第十届县人民政府政事纪略
  本届县人民政府继续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恢复和发展集体经济,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1989年,县内农村有各种集体经济场、林场378个,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4631万元;全县农副产品商品率从1986年的40.1%增至43.5%,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达7.6万人,比1986年多3.5万人。同期,县内累计投资916万元,新修和改造水利设施1.54万处。本届政府在发展工业上负重而行,力图通过深化改革,完善经营体制,扭转工业滑坡
  的局面。本届政府执政期间,对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对90%以上的县属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和资产抵押经营,组织了县羽绒厂由五峰铺到县城的搬迁。但因县内工业先天不足,设备老化,资金匮乏,加之经济体制不畅、市场疲软等工业大气候的影响,除合金钻头和冷却水泵外,其余工业品产量均有不同幅度的下降。在商品流通领域,本届政府继续坚持放宽搞活,任期内全县新增商业网点652个,新建集贸市场9处,1989年,全县商品零售总额比1986年增长56.2%。自1985年县财政首次出现赤字后,县财政逐步陷入困境,本届及以后历届县人民政府,均为缓解财政困难而殚精竭虑,开源节流,基本保证了县财政的正常运转。本届政府继续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农村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组织发放了城镇人口的各项物价补贴。1987年,本届政府针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出现的乱砍滥伐森林现象,向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建议制止乱砍滥伐,全面开展封山育林》的议案,被审议通过后,根据代表大会的决议,自1988年起,在全县实施封山育林,开展打击毁林犯罪的专项行动。1989年,颁发《五年消灭宜林荒山,十年绿化邵阳县的决定》,至1991年,全县累计人工造林6万亩。本届政府还加大国土资源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的力度,1987年3月成立邵阳县国土管理局,在41个乡(镇)成立了国土管理所。1989年5月,成立邵阳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期间,对县内小煤窑进行清理整顿,强行关闭了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制止了县内河伯乡、杨青乡及新宁县塘尾头、巡田等乡村民大肆进入县内河伯岭林场石脚工区乱开滥采锑矿、毁坏林木的风潮。本届政府配合县委,先后于1988年7月开展整顿社会治安统一行动、1989年1月开展整顿社会治安总体战、1989年5月开展反地霸专项斗争、1989年11月开展反“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贩卖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专项斗争。本届政府执政期间,着手筹建塘渡口第二完小,说服、疏导、劝止了1989年6月县内部分学生声援北京学生静坐绝食的行动,查处了1987年夏县内发生的倒卖假杂交水稻种子案和倒卖假磷肥案并进行了善后处理,对行政机关兴办公司和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进行了清理,开展了物价、税收、财务三项大检查和反偷税漏税专项行动,组织了对干部营建私房的清理,加强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任期内,县内普及小学教育达标合格。
  第五节 第十一届县人民政府政事纪略
  本届县人民政府在任期内实施经济工作总体战。农业方面继续坚持产业结构调整和高产优质高效的发展方针。期间,县内共筹集资金2071万元,投入劳动工日2264万个,新建或维修小型水利工程3.22万处,新修高标准灌溉渠道371公里。投资200万元,造林9.13万亩,基本消灭宜林荒山。1992年,全县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达32.41万亩,同年全县农业总产值5.65亿元,比1989年增长4.6%。工业方面继续完善企业内部经营体制,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组织玛钢件厂从黄亭市到县城的搬迁,完成氮肥厂万
  吨合成氨改造工程,建成黄田坪煤矿和立山煤矿接替井,建设以建工钻、羽绒产品为主的出口创汇基地。共投入工业技改资金1168万元,完成工业技改项目8个,开发工业新产品17个。本届政府正式启动教育“两基”工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少年文盲)。1991年,本届政府和县委共同下发了《关于加速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1992年,全县乡及乡以上工业总产值2.23亿元,比1989年增长15.3%。本届政府期间,动工兴建了塘田市变电站、县城河西和白仓镇的自来水工程,新修和改造县城下水道12.4公里,开通了塘渡口镇和五峰铺镇的程控电话。从本届政府开始,县内实施财政收入增长“3581工程”(见财政篇),取消城镇居民口粮和农村统销粮供应指标,放开粮食销售价格。为缓解机关人员臃肿,本届政府号召鼓励机关干部停薪留职,离岗兴办企业或下基层任职。本届政府坚持计划生育以村为主,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在全省排名由三类县上升为一类县。本届政府继续开展打击车匪路霸、打击嫖娼卖淫、打击盗窃犯罪等专项斗争;及时处理调解了和邻县边界地区的多起重大山林、水利纠纷。本届政府还组织完成第四次人口普查,完成第一部《邵阳县志》的编修出版,组织了对1990年和1992年县内两次特大干旱的抗灾救灾。期间,塘渡口镇第三完小建成。
  第六节 第十二届县人民政府政事纪略
  本届县人民政府以发展民营经济为重点,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和科教领先战略,坚持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完善市场体系,对全县各项工作实施县级领导干部集团承包责任制。重点扶植圆丝圆钉厂、山秀制药厂、东泰玻璃厂、松鹤钻头厂、塘渡口镇白羊铺村档发生产等一批民营企业和生产项目。部署了县氮肥厂破产还债的善后事宜。规划了塘渡口镇至九公桥镇工业小区建设。进一步放宽政策,优化环境,发展乡镇企业,规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10条优惠措施。对发展乡镇企业有功人员,给予晋职、晋级、录干、解决城镇户口和物资经济奖励。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外商来县投资提供一条龙服务和简化各种申办程序,实行税费减免,投资范围不受限制,经营方式完全放开。在企业中普遍实施干部聘任和招聘经营者制度,对县内15家国有工商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对5家工商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组织完成了一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部署了县造纸厂破产重组。本届政府还组织修建了商品大世界和引进台资修建了台北大商场等一批重点商业基础设施。建成县城第二自来水厂和白仓镇自来水工程,启动五峰铺、九公桥的自来水工程建设。在县内开通移动电话,启动县城上大冲街开发区建设,组织全县公路大会战,启动塘桃线、S217线、五罗线扩改工程,完成207国道塘渡口至红石段路面硬化,动工兴建金称市大桥。本届政府期间,县内被定为全国第四批商品粮生产基地县,连续3年获邵阳市水利竞赛“芙蓉杯”一等奖。推广农村沼气能源建设,确定以加速丘岗山地开发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县内农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本届政府完成撤区并乡建镇的行政区划改革,颁发了《邵阳县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
  启动以分步提高房租、稳步出售公房、逐步推行城镇职工住房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住房制度改革,首次在全县实施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届政府继续实施以“两基”为主要内容的发展教育战略,投资8130万元,新建校舍23.8万平方米,同时完成全县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工程。本届政府期间,计划生育经费乡收县管的经验在全国推广,在全县实施计划生育“三定”、“四包”、“六个全部”和“五联”责任制,继续实行计划生育以村为主。本届政府在财政上迎难而上,竭尽全力,培植财源,削减赤字,力保县内财政的正常运转和干部工资的正常发放。同时继续在县内开展打击团伙犯罪和追捕逃犯的专项斗争,取缔邪教组织“门徒会”,组建“110”报警服务台。本届政府还组织了1995年五峰铺发生的特大龙卷风灾害和1993年、1994年、1996年三次洪涝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1996年7月16—18日,县内发生特大洪灾,县政府筹集捐款227.73万元、衣物22.76万件、稻谷2.5万公斤,和县委共同制订《邵阳县灾民建房实施方案》,成立灾民建房领导小组,共修建灾民新村18个,资助灾民新修房屋1635间、3.27万平方米,使所有被洪水冲毁房屋的灾民在当年春节前全部住进新居。
  第七节 第十三届县人民政府政事纪略
  本届县人民政府配合县委,完成全县第二轮土地承包,把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到30年不变。同时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能源工程建设,期间,县内分别被定为全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能源项目县、湖南省沼气生态农业重点扶贫县和湖南省秸秆氨化养牛基地县。2002年,向国家争取退耕还林工程立项成功,在县内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同年邵阳县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期间,向国家争取洛湛铁路县内段小西线方案成功,县内成立支援洛湛铁路建设指挥部,协助国家铁道部门,完成洛湛铁路县内段的征地拆迁和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协调。本届政府还配合县委,在县内加快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号召干部以出资、引资或直接参与的方式投入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动员全社会参与招商。本届政府整饬了全县安全生产,关闭所有不符合安全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窑。加强防洪保安工程建设,组织部署了县水泥厂的整体拍卖,建成县内第一座11万伏变电站,完成塘黄公路的拓宽改造,争取黄板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在省里立项并动工兴建,建成金称市大桥,动工兴建县城防洪大堤,实施县城绿化、净化和亮化工程建设,规划并启动县城东拓工程和塘渡口火车站站前开发区建设。本届政府期间,实施职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完成全县农村税费改革和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散了农村基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并进行了善后工作,实施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联点创税制度,建立政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将财政拨款的县直单位的财务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实行单位财务集体会审制度,取缔法轮功组织,教育“两基”工作达标,完成第五次人口普查,部署了塘渡口镇中学的搬迁,修建了邵阳县革命烈士纪念碑。
  第三章 劳动人事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78年,由县劳动工资局负责县内劳动和职工工资福利管理。1979年12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和人事管理由县劳动工资局和县人事局各司其职。1984年1月,县劳动工资局与县人事局合并为县劳动人事局。1989年1月,县劳动人事局又分设为县劳动局与县人事局。2001年11月,县劳动局更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县人事局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公务员管理和军转干部流动调配股、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股、工资股、福利股、教育培训奖惩股和办公室,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办公室、法规监察股、就业与失业保险股、劳动工资与医疗保险股、劳动争议仲裁股、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股、培训与人事教育股,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站、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站、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站、就业服务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7个二级机构。同年底,县人事局机关事业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站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1978—1984年,夏楚平任县劳动工资局局长;1979—1984年,蒋高魁任县人事局局长;1984—1988年,苏书科任县劳动人事局局长;1989—2002年,黎国宗、彭松华、何学群先后任县人事局局长,苏书科、赵早生、李清荣先后任县劳动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第二节 干部人事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清除改革开放前长期形成的干部使用“唯成分论”和歧视知识分子等极“左”影响,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公开考试考核、择优使用等人事制度改革。1981年开始,有计划地将全县民办教师陆续转为公办教师。1984年,县内开始选聘乡镇合同制干部。1995年,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县内实施。
  一、干部结构
  1978年底,全县共有干部5227人。以性别分,男4590人,占87.8%;女637人,占12.2%。以文化层次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444人,占8.5%;具有高中及中专学历者1986人,占38%;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者2796人,占53.5%。以干部所在单位性质分,在行政单位工作的1297人,占24.8%;在事业单位工作的3034人,占58.1%;在企业单位工作的896人,占17.1%。
  2002年底,全县共有干部12965人(含公务员),是1978年的2.5倍。以性别分,男9503人,占73.3%;女3462人,占26.7%。以文化层次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5497人(研究生16人)、占42.4%;具有高中和中专学历者7053人,占54.4%,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者415人,占2.2%。以干部所在单位性质分,在行政单位工作的2472人,占19%;在事业单位工作的9783人,占75.5%;在企业单位工作的710人,占5.5%。
  说明:1978—1990年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数据未分开。
  二、干部录用
  县内干部主要来源于从社会各界吸收录用、接收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个方面。1980—2002年,全县共吸收录用国家干部10943人,其中:1980—1984年直接录用国家干部455人,“以工代干”者转干459人;1981—1998年,2476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84—1992年,选聘乡镇合同制干部247人;1980—2000年,全县共接收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6568人进入干部队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98人;1996—2002年,全县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考录国家公务员140人,其中乡镇干部23名、政法干警95名、县直机关文秘人员22名。
  三、干部调配
  1981—1986年,全县共调配干部1209人,年均201人。其中调往县外462人(调往省外37人、调往省内其他地市202人、调往市内其他县市223人),从县外调进县内356人(从省外调进49人、从省内其他地市调进108人、从市内其他县市调进199人),县内调动391人。1987年后,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效益明显下降,企业干部往事业单位流动。1994—2002年,共调动干部1483人,年均165人,其中调往县外237人,从县外调进县内86人,县内调动1160人(其中从企业单位调入行政事业单位411人)。表5 邵阳县1994—2002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增减表 单位:人
  四、干部考核奖惩
  考核 1980年7月,中共邵阳县委下发《关于对县属机关干部实行岗位责任制的通
  知》,是年冬,县交通局、县二轻局率先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1983年春,县直机关和区社普遍建立岗位责任制,邵阳市人事局在县内召开干部岗位责任制现场会。1984年始,县人事部门每年对县内所有干部发放考勤手册,要求干部日记、月结、季查,年终进行考核。1995年前,年终考核根据干部的德、能、勤、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1995年后,干部年终考核按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
  奖励 1982—1994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分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对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30元、60元、100元奖金;升级奖励是在本人原工资级别上晋升一级,有特殊贡献的可晋升2级,采取固定升级和浮动升级两种办法,浮动升级从批准之日起连续3年保持荣誉的,可以转为固定工资。期间,全县共给予记功奖励1694人次(其中记大功奖励130人次)、晋升工资奖励134人次。1995—2002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按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执行。期间,全县共奖励1.71万人次,其中被嘉奖者1.52万人次,记三等功者1801人次,记二等功者63人次。除上述奖励外,还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与正常增加工资挂钩,即事业单位在岗人员在任期内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者,可在本人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者,可在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惩处 1993年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8种,1982—1986年,全县共处分干部113人,其中被警告者2人、记过者2人、记大过者7人、降级者35人、撤职者12人、开除留用者41人、开除者14人。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1993—2002年,全县共处分干部306人,其中被警告者57人、记过者42人、记大过者39人、降级者139人、撤职者24人、开除5人。
  五、科技干部管理
  1980年7月,邵阳县科技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成立,对全县专业技术干部,按工龄、学历对专业技术职称进行套改。全县经套改获得初级职称者129人、获得中级职称者5人。1982年,县内成立专业技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相继建立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全面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在农林水系统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浮升一级工资,对连续8年在农林水系统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将浮升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后,再向上浮升一级。以后,再连续5年在农林水系统第一线工作的,浮升的工资又转为固定工资。1985年,将127名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86年,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1989年,对全县职称评定和聘任工作进行复查。1991年,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1997年,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农艺师林建成给予政府特殊津贴每月100元。1999年8月,成立邵阳县专家服务组,县委副书记王忠屏任主任委员。2002年,全县共有各类在职专业技
  术人员(含集体所有制,下同)1.02万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者9965人,其中获高级职称者165人(含高级工程师6人、高级农艺师3人、副主任医师11人、高级讲师和中学高级教师及小中高教师145人),获中级职称者3557人(含工程师96人、农艺师44人、主治医师243人、讲师和中学一级教师及小学高级教师2972人、经济师29人、会计师42人、统计师12人、馆员13人、编辑记者1人、一级播音2人、一级教练3人、三级艺术人员15人、政工师22人),获初级职称者6243人。
  六、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80年,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1980—1982年,毕业生分配由县人事局统管。1983年始,师范类毕业生分配由县教育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分配由县计划委员会统筹计划,县教育局按分配计划办理具体手续。
  20世纪80年代,回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基本能按计划分配到位。以后回县的毕业生逐年增加,20世纪90年代初期始,每年有20%~40%的毕业生无法按计划分配,县人民政府只得将毕业生择业期由1年延长至2年,并鼓励毕业生去乡镇企业工作。
  1980—2000年,县内按计划指标共分配毕业生9297人,实际报到8048人。按类别分,师范类毕业生3846人,非师范类毕业生4202人;按学历分,本科生472人,大专生2068人,中专生5508人;按培养方式分,国家统招统分6211人,计划内自费和委培生869人,并轨生968人。期间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有6568人进入干部队伍。进入干部队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1980—1989年分配2260人,年均226人;1990—2000年分配4308人,年均391人,比前10年年均增加131人。
  2000年后,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大中专毕业生,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择优录取。2000—2002年,县内经过公开考试,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140名。1980—2002年,县内共接纳吸收6708名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干部(含公务员)队伍,为2002年全县干部总数的50.7%。
  七、人才交流
  1992年,县人事局加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牌子,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信息咨询服务。同时进行流动人员的求职登记,管理流动人员档案,为人才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提供服务。2000年12月正式建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人才市场。
  1995—2002年,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多次派员到沿海地区考察联系,为138名自费大学生采取先录用后交流的方法,输送到沿海地区用人单位;先后为各种聘用人才办理签证手续860人次、人事代理1100人次、托管大中专毕业生档案80余份。
  八、公务员管理
  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1995年8月,县人民政府印发《邵阳县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是年冬,县内将1496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以后,录用国家公务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1995年,按照《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进行。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5种,并对获得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分别给予80元、120元、200元的奖金。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惩处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2002年,县内有国家公务员1812人,其中女性226人,占12.6%。以文化层次分,有硕士研究生5人,约占县内公务员总数的0.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210人,占11.54%;具有大专学历者687人,占37.92%;具有中专学历者447人,占26.33%;具有高中学历者217人,占17.67%;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者116人,占6.41%。以年龄结构分,30岁以下者334人,占18.49%;31~45岁者816人,占45.01%;46~54岁者429人,占23.66%;55岁以上者233人,占12.85%。
  说明:公务员受奖惩的人数统计在第三目的干部奖惩人数之内。
  第三节 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一、企业用工制度
  1978年,县内已形成以固定工为主,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民工为辅的企业用工制度。
  固定工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统一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统招统配,其来源为面向社会招工、补充自然减员、临时工转正、接收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退休职工子女补员及接收大中专学校和技校毕业生。1979—1983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接收退休职工子女补员2374人,为县内企业退休职工子女补员最多的时期,时许多职工为子女补员而提前退休。
  临时工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在国家增加劳动指标的范围内吸收,1982年县内有临时工1572人,1986年达2107人。合同制工人是从1984年起,按国务院劳动人事部提出的改革招工办法,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新职工原则上只招收合同制工人。1985—1986年,全县共招工336人,其中合同制工人占90.6%。
  1983—1984年,全县煤矿还招收亦工亦农轮换工962人、亦工亦农合同工32人。1984—1985年招收季节性临时工335人。1981—1986年招收安置土地协议工62人。
  1986年,国有企业用工取消子女顶替和内招制度,新招工人全部由劳动部门面向社会统一择优录取。是年全县国有单位职工总数1.52万人,其中固定工1.27万人。1991年,县内国有企业始实行自主用工。1992年,县内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招工人数,报劳动部门统筹安排、编制指导性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考选。1998年,县内多家企业破产,46家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县属企业有下岗职工7316人,占全部在册职工总数的70%。以后,县内用工转向企业与劳动者双向选择、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等多种用工体制并存。
  二、就业状况
  1978年,县内有企业职工1.72万人,城镇待业人员362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原下放农村的知识青年和城镇居民陆续回城,1979年,县内有城镇待业人员2424人,是年安置就业1661人。1980年,成立邵阳县劳动服务公司,按照国家安置、集体安置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组织城镇待业人员就业。1980—1986年,县内共安排待业人员5129人就业。1987年始,县内出现劳动力南下广东打工热。1988年,县劳动服务公司首次组织250名青年赴广东宝安县沙井镇电器厂务工。1992年,县劳动局派专人常驻广州,从事劳务输出的联络。1998年后,下岗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亦纷纷外出打工。2002年,全县有外出打工人员25万人,其中有农村劳动力20.02万人、原在国有单位工作者2.13万人、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者1012人、原为个体工商户者2.51万人、原在私营企业工作者1475人、其他非农村
  人员928人。
  三、职业培训
  1986年,县劳动服务公司设就业培训股,至1988年,共举办各类短训班10期,培训学员635人。1989年初,县劳动服务公司修建就业培训中心教学大楼,开办会计、统计、财务、商品养护、机械加工、车工、钳工、焊工等长期技工培训班,学制二年。1990—1994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就业培训中心长训班共培训学员1896人,1997年培训学员1173人。后长训班停办。
  四、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7月,县劳动人事局设劳动争议仲裁股。1988年10月,成立邵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8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劳动争议仲裁庭。1986—2002年,县内劳动仲裁机构共进行劳动合同鉴证1.56万份,受理劳动争议案217起,调解149起,裁决68起。
  五、劳动监察
  1993年10月,成立邵阳县劳动监察大队。1994年6月,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县内18家国有企业、10家集体所有制企业、2家外资企业和20家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大检查,发现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擅自招用工人、招用工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合同鉴证、巧立招工
  名目集资收费、拖欠工人工资、卡扣工人福利待遇、拖欠工人养老保险统筹费和优待金统筹等各种劳动用工违纪行为近1000起,分别责令各用工单位限期改正。1999年,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隐性就业清理结果,县内有隐性就业人员2392人。2000年对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进行清理,查出用工未签合同者780人、合同期满继续留用未续签合同者300人、职工流动手续未完备者300人、隐性就业人员500人,均限令用工单位定期改正。2002年11月,邵阳县劳动监察大队更名邵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四节 工资制度改革
  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1978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业务由县劳动工资局办理,1979年12月始由县人事局管理。
  1981年,按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原则调整职工工资,教育、卫生、体育3行业优先调整。1985年县内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改等级工资制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师另有教龄津贴、护士另有护龄津贴)、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执行五类工资区标准。1986年9月,按人均月增资1.8元计算工资总额进行工资微调,全县有827人工资升级,工资升级人数占职工总数的14.5%。1987年10月起,执行六类工资区标准。1988年,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提高工资标准10%。1989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职务工资普遍调高一级。1992年,提高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奖励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27.84元。1993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人均每月增加书报费、洗理费和60元的误餐补贴。
  1993年10月,实行第四次工资改革,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行政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部分组成;行政机关的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由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行政机关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的技术干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由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由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的,可提高一个工资档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连续5年称职或连续3年优秀的,在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1997年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正处级职工月发165元,副处级职工月发160元,正科级职工月发155元,副科级职工月发150元,科员、办事员月发145元。1997—2001年,基础工资由90元提至230元,级别工资标准亦相应提高。2002年,县内有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1.64万人,年工
  资总额1.77亿元,人均月工资900.6元。
  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1979年,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454元。1985年7月,全国第三次工资改革后,县内企业工资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是年,县内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66.6元。1987年始,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职工工资和奖金随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劳动成果浮动(简称工效挂钩制),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1989年,工资与绩效挂钩制度全面铺开。1990年1月起,企业工资发放实行《工资基金手册》制度。1992年,县内对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工效挂钩、总额包干、总额计划控制3种方式计算总额。1993年,对亏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1995年,县水泥厂率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改革。1996年,对企业工资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实行限制过高工资收入与保障最低工资收入适度增长两条控制线。当年县内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242.3元,股份制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不含业主)人均月工资351.9元。1997年,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和岗位技能工资的级差由45个增为55个。1998年,县百货公司、县水泥厂推行固定工资加浮动和班产计酬制试点。1999年,全面推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县人民政府解除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控制,企业工资分配完全自主。2002年,县内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均月工资711.4元,股份制和港澳台资企业人均月工资532.1元。
  三、工资差别
  县内从业人员工资差别按从业单位所有制性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高于集体所有制单位。1979年,县内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566.4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454元,国有企事业单位比集体所有制单位高12.3%。1981年,县内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633.3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636.3元,这是1978—2002的25年中,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高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唯一的一年。1988年,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1568元,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均年工资1112.4元,国有企事业单位比集体所有制单位高14.1%。20世纪9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工资最高,但不稳定。1996年,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4029.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均年工资2908.1元;股份制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4224.5元,高出国有企事业单位4.7%和集体所有制单位46.2%。1997年,股份制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6757.6元,分别比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高15.5%和122.8%。1999年,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5783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3736元,股份制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3757元,国有企事业单位比集体所有制单位高15.6%,股份制企业、港澳台资企业比集体所有制单位高0.56%。2002年,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9420.2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8536.6元,股份制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6385元。县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以隶属关系分,隶属中央及省市企业职工工资高于县属国有企业职工;以单位性质分,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高于企业单位职工;以行业分,金融行业职工工资为最高。
  说明:表中数据不含工资之外的各种津贴和补助。
  第五节 退职 退休 离休
  一、企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
  县内企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由县劳动局办理。
  1978年,县内企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仍按照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决定》办理,年满55岁工龄满20年的男职工、年满50岁工龄满15年的女工人、年满55岁工龄满15年的女职员,均可退休。退休工资比照工龄长短分别按原工资50%~70%的标准由所在单位发给。因病提前退休者,按此标准降低10%发给。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退职者,按原工资40%发给退职费。是年底,提高退休费标准,并规定退职费最低保证数为每月25
  元,当年全县共支付退休费9.43万元。
  1979年始,国家规定职工退休后,可由1名子女接班补员,时县内许多企业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退休职工人数骤增。
  1982年后,凡属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享受离休待遇,离休工资按原工资100%发给。1984年,职工退休工资标准比照工龄长短,分别增加5%~15%。1986年,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有退休职工3476人,退职职工288人,全县支付退休费232.5万元。
  1987年7月,在县劳动局成立邵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养老保险始实行社会统筹。1988年,有39家单位、4658人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其中有合同制工人1512人、退休职工1351人。1989年,全县征收退休统筹费192万元。1992年,全县退休人员人均月增退休费21元。1994年4月始,县内工人退休费用由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全县参加统筹的单位有68家、职工7548人,其中退休职工2125人。1995年,县内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业务由县保险公司移交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
  1996年1月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筹费征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缴费办法,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4.5%的比例交纳;职工本人首年按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交纳,以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按工资基数8%缴纳。1997年,全县征收养老保险基金986万元,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私营企业,有18家个体私营和15名临时工首次参保。1999年,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共85家,参保职工1.17万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183人。当年全县征收养老保险基金900万元,发放离退休费1528万元。
  2002年,全县参加养老统筹的单位85家,参保职工1.09万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988人,当年征收养老保险基金860万元,发放离退休费588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
  1958年8月,县内教师李醉真被批准退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第一位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至1978年,县内共有38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被批准退休,455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被批准退职。当年,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年满60周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男职工、年满55周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女职员、年满50周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女工人、连续工作10年以上因病致残年满50周岁的男职工、连续工作10年以上因病致残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均可退休。退休费标准为:工龄满20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15~19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10~14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月退休费低于25元者按25元发给。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者,经鉴定后享受退职待遇,退职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月退职费低于20元者,按20元发给。以后,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极少办理退职手续。
  1979—1981年,许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为解决子女接班,想方设法提前退休,3年中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共有1307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是1958—1978年办理退休手续总人数的
  34.4倍。其中1979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者达773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最多的一年。1982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县内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其年龄又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县老干局办理离职休养手续。离休人员除按本人基本工资100%计发离休费外,凡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者,每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增发一个月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增发一个半月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增发两个月作为生活补贴。
  1984年始,对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底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5%;工龄25~29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10%,工龄20~24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5%。195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10%,工龄25~29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5%。
  1985—1993年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期间,县内先后四次提高退(离)休、退职人员生活待遇。其中1986年人均月增资6.62元,当年县内行政事业单位有19人退职,是1978—2002年的25年中职工退职最多的一年。1989年人均月增资9.8元。1992年,离休人员人均月增资23.22元,退休人员人均月增资19.6元,退职人员增资14.39元。1993年,离休人员人均月增资154.96元,退休人员人均月增资106.01元,退职人员人均月增资39.58元。1991年始,离(退)休人员以15年工龄为基数,退休费标准为本人原来基本工资的70%。工龄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在原来基础上再加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工龄3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为本人原来基本工资的95%。
  1996年,县内根据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国家公务员退(离)休实施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男公务员和年满55周岁的女公务员、公务员中丧失劳动能力者、年满55周岁工龄满20年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者的女职工,均可退休。虽未达到规定年龄但工龄达30年者,本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退(离)休、退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1996年《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办理。
  1978—2002年,全县先后有5070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被批准退休或离休、50名职工被批准退职。2002年底,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共有退(离)休、退职人员3689人,为1977年的78.5倍,当年退(离)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比例为28.5∶100。其中:离休人员52人,全县发放离休费(含补贴)总额55.79万元,人均年离休费10728元;退休人员3587人,全县发放退休费(含补贴)总额3770.4万元,人均年退休费10510元;退职50人,全县发放退职费(含补贴)总额33.5万元,人均年退职费6700元。是年,全县52名离休人员中,在行政机关离休者19人,在事业单位离休者33人;3587名退休人员中,在行政机关退休者934人,在事业单位退休者2653人;50名退职人员中,在行政机关退职者7人,在事业单位退职者43人。
  1995年10月,在县人事局成立邵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对全县机关事业
  单位实施养老保险统筹。2002年,全县有参保单位149个,参保职工1.36万人。是年由社会保险管理站发放退休费者3421人,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097.5万元。是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划归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
  第六节 职工福利
  一、医疗保障
  1988年前,县内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生病,享受全额公费医疗,部分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工家属享受半公费医疗。1988年始,在县财政局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全县由财政拨款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职工生病治疗,按照工龄长短,确立比例标准,门诊费实行固定包干,住院费用由财政、单位、个人三方按比例负担。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执行公费医疗制度。1985年始,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实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金按投保人数工资总额的5%提取。1986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支付医疗卫生费191.6万元。1991年,县内供销系统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提取36%和职工每人每月自筹1元作为医疗统筹基金,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管理;职工生病医疗,医疗费在500元以下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医疗费在500元以上者,按500~1000元、1001~2000元、2001~3000元、3000元以上四个档次,分别按80%、90%、
  95%、100%4种比例标准从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县供销系统当年征收医疗统筹基金10.56万元,支付医药费7.25万元,结余3.31万元。2001年7月,在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站。2002年,全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职责移交县劳动局医疗保险站。是年全县参保单位126家,参保职工7005人,征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14万元,支出医疗费308万元。
  二、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始,县内实施待业保险金制度,待业保险金由县失业保险站收取并专户储存,用于县内城镇待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转业培训和扶持生产。1989年,全县有待业保险参保单位86家,参保职工6980人,全年共征收待业保险金5.7万元,当年全县有89名城镇待业人员得到待业保险扶助。1992年,待业保险扶助行业范围,由原来的4种扩大到7种,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由原来按职工工资标准的1%收取改为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收取。1994年,全县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108家,参保职工8772人,全年收取待业保险金23万元,当年全县有213名城镇待业人员得到待业保险扶助。1995年,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全县有参保单位131家,其中企业单位56家,机关事业单位75家,参保职工8129人,全年征收失业保险金27万元,当年全县有376名城镇待业人员得到失业保险扶助。2000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改为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3%征收。2002年,全县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39家,参保职工1.31万人,全年征收失业保险金170万元,当年全县有1137名城镇失业人员得到失业保险扶助。
  三、休假
  县内职工休假制度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节日假 职工每年法定节日假期为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1995年5月始,实行周末双休日制度。2000年始,每年将“五一”劳动节和国庆节前后两个周末双休日和法定假期并至一起,两个节日期间,均连续放7天长假。
  年休假和探亲假 职工年休假按照工龄长短,分别为7天、10天、14天三个档次。与配偶各居一地者,每年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30天。与父母各居一地的未婚职工,每年探亲1次,假期20天。与父母各居一地的已婚职工,每4年探亲1次,假期20天。
  婚假、丧假、产假 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者增假12天。职工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去世,丧假3天。女职工分娩,产假90天,难产者增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婴增假15天。领独生子女证和晚育者,均增假1月。
  病假 职工非工伤生病2月以内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病假2月以上、6月以下工龄未满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病假2月以上、6月以下工龄超过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病假超过6月以上、工龄未满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超过6月以上、工龄超过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者,无论病假
  多长,病假期间工资均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20世纪80年代后,县内机关单位上班制度松散,职工休假多超出政策规定,部分职工长年不上班,仍照领工资。许多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机关,职工生病停工治疗期间,亦多按本人标准工资全数发给。
  四、职工工伤及职业病待遇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其治疗费和就医的往返车旅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治疗期间的工资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职工因工作受伤脱产休养时间的工资,一年之内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超过一年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90%发至职工恢复劳动时止。职工患矽肺病后回乡长期休养时间的工资,属一期矽肺病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属二期或三期矽肺病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发放期限至职工死亡时止。
  五、职工因公致残待遇
  职工因公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尚能从事其他较轻便工作者,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长期休养,工资照发;其饮食起居需人护理者,按月发给护理费。1993年,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10元,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80元。2002年,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提高为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60元,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10元。
  另外,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按年度发给保健金。1989—2002年,先后7次提高职工因公致残年保健金标准。
  六、职工死亡待遇
  职工死亡后,对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贴,并按月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79年始,职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工龄长短,其遗属属城镇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14元、18~20元、20~22元3个档次;遗属属农村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10元、13~16元、
  18~20元3个档次。1985年7月1日始,职工死亡后,只有1名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其补助费标准在1979年的基础上增加8元;有两名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每人每月增加6元;有3名以上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9年始,对因公死亡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1985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元;病故的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元。1992年始,职工死亡后,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城镇户口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45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城镇户口超过2人以上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4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农村户口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4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农村户口超过2人以上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35元。1997年始,职工死亡后,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城镇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1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城镇户口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9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农村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7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农村户口超过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50元。是年始,凡1937年7月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2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80元。2001年始,职工死亡后,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城镇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8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城镇户口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6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农村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4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农村户口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20元。是年始,凡1937年7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补助费增至每人每月325元,确认为因公死亡者其遗孀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再增发8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补助费增至每人每月300元,确认为因公死亡者每月再增发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补助费增至每人每月180元,确认为因公死亡者每月再增发45元。1952—2002年,县内有1265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其中在职死亡者597人,占41.86%,退休后死亡655人,占58.14%。期间,全县累计有1835名遗属领取过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职工福利费
  县内职工福利费按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两数总和的3%提取,用于职工的防暑防寒、解决部分职工的特殊困难、慰问生病住院职工和补贴集体福利事业。1990—2002年,县内共发放职工福利费38.08万元。
  第七节 生产安全管理
  1978年,成立邵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同年,县劳动局设劳动保护股,并加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专司安全生产管理。以后,县内各煤矿相继成立安全股,重点工厂设立保卫股或保卫科,各车间、作业队设安全小组,生产班组配安全员。1980年,县水电局制订了《安全用电十大规则》。1982年5月,对各工业生产主管局、各厂矿企业及塘渡口、红石、九公桥等11个产煤区公社的领导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法规考试。同年始,县内实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年审制度,县内成立压力容器和锅炉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刘汉成任
  组长,经委主任陆远阶任副组长,历时45天,对全县22家使用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全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县102名司炉人员中,未经培训无证上岗者有41人,占41.7%。
  1981—1985年,县内共发生煤矿事故29起,死38人,年均死亡7.6人,平均每生产100万吨煤死亡28.9人。尤其自1983年后,县内集体和个体小煤窑骤增,煤矿事故急剧上升。1985年全县因煤矿事故死亡10人,平均每生产10万吨煤死亡人数高达6.7人。1986年1月28日,邵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突出引起冒顶,死11人。4月,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出各种不安全隐患714宗,其中煤矿存在不安全隐患458宗、县二轻局和县工业局所属企业存在不安全隐患216宗。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责令各责任单位限期整改。5月,县内召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生产表彰大会,评选出县造纸厂锅炉房、县大米厂锅炉房、县针织厂锅炉房、县人民医院锅炉房等4个安全文明生产锅炉房和13名先进司炉工。6月30日,塘渡口乡双冲煤矿瓦斯爆炸,死11人。当年全县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14起。事故责任人中,2人被记过、1人被撤职、1人开除留用、1人开除公职、1人移送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年内,全县共召开安全会议4次,举办全县安全人员学习班2期、参训者151人次;县煤炭系统举办安全学习班5期、参训者218人次。期间,县内还举办了司炉工、水处理工培训班,43人参训。是年全县各厂矿企业设有安全生产机构278个,共有安全管理人员369人(其中专职安全员115人)。同时实行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各厂矿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988年,县内贯彻国家劳动人事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1989年4月,县劳动局增设矿山安全监察股。7月,县内进行矿山安全执法情况检查。1990年,对107口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查处不安全隐患135宗,下达整改通知书48份,封闭非法小煤窑35家。是年全县36个锅炉房中,有先进锅炉房4个、合格锅炉房30个、不合格锅炉房2个。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中,有先进单位2家、合格单位10家、不合格单位1家。同年,县内发生矿山安全事故7起,死10人。
  1991年,县内采取“拆棚子、炸洞子、罚票子、扣车子、搬机子”的强硬措施查禁非法小煤窑,但仍禁而不止。1992年,县内共举办司炉工培训班3期,155人参训。是年全县有锅炉41台,压力容器120台(其中一类容器67台、二类容器34台、三类容器19台)。1996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升格为副科级机构。1999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监督职能划归县技术监督局。2001年,县内对非法小煤窑采取“公安必捉、检察必捕、法院必判”的严厉打击措施,煤矿安全状况趋于好转。
  2002年,撤销县劳动局安全监察股,成立邵阳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设监督管理一股、二股和办公室,易昌晏任局长。是年,全县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87起,死41人,伤60人,直接经济损失98.9万元。
  第四章 民政
  县内民政主要包括基层政权建设,拥军优属、对烈军属和伤残退伍军人的抚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社会救济和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以及婚姻登记、民间社团管理、殡葬管理等社会行政事务,具体由县民政局负责。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设有民政局,至2002年,县民政局设办公室、优抚股、救灾救济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民间组织管理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革命老根据地办公室、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1978—2002年,马绍周、伍炳章、黄嘉政、吕时旺、何学群、刘金惕、肖湘政先后任局长。
  第一节 优抚 安置
  一、优抚
  优待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县内对农村烈属、军属、退伍伤残军人、带病复员军人按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标准优待劳动日(工分),1957—1981年,全县累计优待劳动日433.34万个。1982年始,县政府规定,对义务兵家属按每户每年150~200元的标准实行现金优待,对烈属、退伍伤残军人和带病复员军人的优待视其生活实际困难程度而定。优待金由村(大队)筹集兑现或由乡镇(公社)统筹兑现(部分地方对上述规定未能实行)。1982—1986年,全县共筹集发放优待金298万元,其中优待义务兵家属1.78万户、发放优待金279.53万元,优待烈属831户、发放优待金8.4万元,优待退伍残疾军人和带病复员军人2050人、发放优待金10.06万元。20世纪90年代初期,县政府规定在农民上交提留款时,按全县总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收取优待款,收取的优待款拨入各乡镇民政办,用作义务兵家属优待费用。1992年2月,县人民政府颁发《邵阳县军人抚恤优待暂行规定》,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款每户每年不得低于18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优待,优待款由所在单位支付。1993—2002年,全县每年发放优待金2.88万元。
  遗属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病故军人的家属给予定期追恤,全县先后有烈属96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53人、病故军人的家属84人享受追恤待遇。1986年前,全县累计发放追恤大米1.84万公斤、追恤金5.51万元。1991年,为9名符合条件的烈士亲属安排了工作。至2002年,每年发放定期追恤金47.9万元。
  伤残抚恤 全县有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定为伤残军人退伍者719人,其中享受特等残疾待遇者1人、享受一等残疾待遇者9人、享受二等残疾待遇者188人、
  享受三等残疾待遇者521人。719名伤残军人中,退伍后无固定工作在家领取抚恤金者375人,退伍后有固定工作在职领取保健金者344人。1986—1989年,除定期发放抚恤金和保健金外,还将县内10名家居农村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的家属子女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为其7名符合条件者安排了工作。对伤残军人中行动不便者由县民政部门配发了假肢、拐杖、眼镜。1990—2002年,先后6次对伤残军人提高抚恤标准,为39名伤残军人提高伤残等级。期间,年均发放伤残抚恤金、保健金71.52万元。
  双定补助 1978年,县政府对烈士、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已故或失踪军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和无人供养的未成年子女中生活确有困难者,按1960年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定期定量(简称双定)补助。1981年始,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转业或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带病回乡和退伍后生活困难者、退役的职业武装民警,逐步实行“双定”补助,确定首批“双定”补助对象1008户、1017人。以后,享受“双定”补助的人员逐年增加,“双定”补助标准逐年提高。1990—2002年,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双定”补助标准由开始时每人每月8元逐步提高到每人每月80~106元;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带病回乡和退伍后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双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12元;退役武装民警“双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2002年,将46名退役武装民警并入复员军人一道管理。同年,全县有享受“双定”补助者4532人,其中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和退役武装民警2231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退伍军人2301人,每年发放“双定”补助费254.01万元。
  临时补助 对在享受群众优待、国家抚恤和“双定”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和因公因战伤残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在春节、建军节及春夏青黄不接时给予临时性补助。1999年,县民政局拨款20万元,由各乡镇民政办组织实施,为全县45户住房特别困难的老复员军人修建住房45座,面积1575平方米。
  其他抚恤和困难补助 除以上抚恤和“双定”补助外,县内享受抚恤和困难补助的其他人员还有:1979年前退休退职的地方退休人员(原有44人,2002年尚有13人)、由县民政局管理的军队和地方离退休人员的遗属40人、1968年“乱杀风”致死人员的家属和致残人员110人、1957年前参加工作后在1961—1965年期间被精简的老职工105人、被资遣回乡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以及宽大释放人员,对以上5种人员,均给予数量不等的补助,年均发放补助金46.22万元。
  二、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78年,县民政局设有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简称县退伍办),专理复员转业军人安置事宜。1982年,从退伍军人中选拔105名军地两用人才任区、乡干部,安排95人到乡镇企业工作,推荐200余人到沿海就业。20世纪80年代起,属于城镇户口的义务兵以及伤残军人、志愿兵和在部队立有二等功以上的军人退伍后,安排固定工
  作。1984年4月,县退伍办升格为副科级机构。1986年前,安置到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占县内复员退伍军人总数的19.81%,其余复员退伍军人中带病带残和有技术特长者由乡(公社)、村(大队)分配适当工作。对复员军人中自谋职业者,各级政府给予协助。复员退伍军人需修建住宅者,由政府解决部分木材指标和经费。1978—1986年,县财政投入无偿资金57万元、周转金3.6万元、贴息贷款80.8万元,扶植全县退伍军人发展生产。1998—1999年,因县内就业形势严峻,停止对城镇户口的义务兵、伤残退伍军人、退伍志愿兵以及在部队立有二等功的退伍军人安排固定工作。1999年,对城镇义务兵实施安置卡制度。2000年,恢复对1998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是年始,县内上述军人退伍后须待业3年方可安排工作。1990—2002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5250人,对符合条件的1787人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3463名安置回农村,其中有162人任村干部、23人任乡镇干部或在乡镇企业工作。1998—2002年,在县民政局报到登记的符合安排条件的退伍军人共846人,其中退伍志愿兵110人、伤残退伍军人25人、在部队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9人、城镇义务兵退伍602人,已安排工作的491人,待安排的355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69—1986年,县内陆续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0人。其中1969—1975年期间复员后改退休的,分散安置在农村或农村集镇;1976年后直接在部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部队拨款为其在县城或农村集镇修建住房,交由县民政局管理。1985年11月,县民政局成立邵阳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干所),由中央财政拨款,在县城兴隆街征地3.2亩,修建一座集办公、住宅、服务为一体的四层楼房,建筑面积864平方米。1986年以后,县内又先后接收军队退休干部5人。至2002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5人,其中在县城集中安置6人,分散到各乡镇安置19人。
  水利移民安置 县内水利移民始于1955年。至1986年,全县有水利移民2.36万人,累计支付水利移民费219万元。在计划经济时期,移民口粮按定购粮价格由粮食部门按指标供应。粮食价格放开后,政府向移民发给粮食差价补贴,发放差价补贴所需资金,由省政府负担55%、县政府负担45%。20世纪90年代后期,省政府取消对移民的粮食差价补贴。期间,部分移民持续到县、市、省上访。1998年,县政府成立移民工作办公室后,至2002年,共投入资金150多万元,帮助移民新开水田110亩,新建水利设施21处,架设电力线路1.7万米,新修公路53公里,打饮水井30口,发展网箱养鱼100箱,营造经济林200亩。2002年,全县共有水利移民2.94万人。
  第二节 救灾救济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救灾救济
  县内地处衡邵干旱走廊和资江上游,水旱灾害频繁。1952—1986年,县政府累计拨发自
  然灾害救济费594.42万元,年均16.56万元;拨发自然灾害救济粮4962.52万公斤,年均141.78万公斤。1985年4月9日晚8时,县境发生特大风灾,灾害遍及8区(镇)、33乡(镇)、305村、33个厂矿、58所学校,县委书记罗安荣、县长李帮能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领导人分赴各受灾现场,组织抗灾救人。次日,省市领导闻讯赴县慰问。国家拨款100万元、粮5万公斤、木材300立方米、钢材80吨,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1985年后,县政府对救灾工作采取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方针,在首先解决灾民口粮、穿衣、住房、治病的前提下,帮助灾民恢复生产,进行生产自救。1990—1994年的5年中,全县共遭受较大的自然灾害16次,其中洪涝灾害11次、龙卷风灾害1次、冰雹灾害2次、春季长期低温阴雨造成旱稻烂秧灾害1次,有两年遭受了严重旱灾。由于县内抗灾救灾能力较前有所增强,灾民生活基本得到保障。1990年6月22日至同年9月21日,县内连旱90天,县政府成立抗旱救灾指挥部,县长李晓红任指挥长,全县组织2200名机关干部下农村抗旱救灾,县区乡(镇)各级财政共拨出抗旱经费44万元。是年冬,县政府组织群众扩种冬播小春作物54.36万亩以生产自救。1994年,县内先后于4月26日、8月6日、8月15日遭受三次洪涝灾害,44个乡镇(场)全部受灾,直接经济损失3.2亿元,有特重灾民12.6万人。县政府除大面积救灾外,还拨出专款71.6万元,在民房倒塌严重的河伯乡杨田村和上阳村、河边乡的河边村和栗山村、罗城乡的铜锣村帮助灾民新建了5个灾民新村,共为179户灾民建房358间,总面积7160平方米。是年,县政府还先后两次在全县范围内发动为灾民募捐活动,共捐得现金11万元、衣被2.5万件。1996年7月16日—18日,县内遭百年未遇特大洪灾。3日内县内连续降雨78小时,降雨量260.4毫米,其中17日晚至18日凌晨降雨170毫米。夫夷河和赧水上游的广西资源和新宁、洞口、隆回诸县均急降暴雨,造成夫夷河、赧水、资江河水暴涨,资江每秒流量1.38万立方米,超过正常水位12米。全县25个乡镇场全部受灾,受灾人口82万人,特重灾民15.9万人,死7人,伤50人。县城三条主要街道全部被淹,县城街道水淹最深处达4.6米,直接经济损失9.27亿元。灾情发生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大家领导和全县所有党政干部全部投入抗灾。中央防汛指挥部发来慰问电,派直升飞机送来救灾物资。是年,国家下拨救灾资金304万元,香港和省内长沙、邵东等县共向县内捐赠现金148万元、衣被10.9万件、稻谷50万公斤以及药品、食品及其他救灾物品。县政府还拨款151.6万元,在全县受灾严重的9个乡镇共新建灾民新村18个,为379户灾民建房1635间,总面积3.27万平方米。
  1996—2002年的7年中,除1999年和2001年县内未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外,其余五年中共遭受洪灾6次(含1996年特大洪灾)、龙卷风灾害4次、旱灾1次、雹灾1次,县政府先后下拨救灾经费1361.3万元,动员社会捐赠救灾资金159.02万元、衣被16.38万件、稻谷50万公斤、大米11.18万公斤。1994—2002年,县内除集中新建灾民新村外,还分散为410户灾民建房700间,总面积1.66万平方米。
  另,1978—2002年县内用于临时性救济资金1750万元。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2年,邵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简称低保办)成立,隶属县民政局,对全县无生活来源、无工作能力又无法定瞻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由本人申请、居委会和镇民政办调查核对,报县低保办审批后,按最低生活标准线(2002年为120元)发给低保金,有
  部分收入但未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线的,按不足部分发给低保金。是年,全县享受低保人数8076人,每月发放低保金28.5万元。
  第三节 老龄工作和社会福利
  一、老龄工作
  1986年1月,邵阳县老龄委员会成立,艾润生任主任,刘远明任专职副主任,下设办公室,为正科级常设机构。是年县内抽调196名医务人员,设立50个体检站,免费为3450名农村“五保”老人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敬老日。
  1987年5月,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单位派员参加,对白马、蔡桥、杉木桥3个乡镇的“五保户”供养情况逐户进行调查后,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决定,县人民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印发《邵阳县五保户供养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8年,县内开展老有所为精英奖和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评选活动,全县获老有所为精英奖者360人、获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者660人,其中96人受省市嘉奖。蔡桥乡柘双村农民刘富生夫妇,一家义务抚养4位“五保”老人,被国家老龄委员会授予“敬老好儿女”金榜奖。
  1990年,县老龄委员会更名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年3月,《湖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颁布后,县内召开各种会议680次,印发《条例》和宣传资料3.2万份,利用宣传车巡回宣传6天,利用电影幻灯宣传81场次。是年,县内2.5万名农村老人栽“养老树”35万株,全国14家报刊载文报道此事。1995年,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县民政局。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县内召开各种会议1080次,张贴宣传标语1.5万条,印发《条例》2.5万册。1997年,复设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2001年,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2年县政府制订《邵阳县老龄事业“十五”计划发展纲要》。同年,为1.2万名70岁以上的老人颁发了老年优待证,县公共汽车公司率先对老年人实行凭证免费乘车优惠。
  2002年,县内25个乡镇场、624个行政村普遍建立了老年协会。1986—2002年,县内有受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表彰的老龄工作先进单位12个、先进个人103人,受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表彰的老龄工作先进单位5个、先进个人8人。
  1986—2002年,刘远明(兼)、王培基、曾克林(兼)、李求保、杨孝友(兼)、钟经求(兼)、邓叶青先后任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3年5月,县民政局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同年10月,在红石乡试点后,向全县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2002年底,全县共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人数
  3.56万人,共收保金677.31万元,已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者1280人。
  三、孤寡老人和孤残人员供养
  1983年,全县有农村孤寡老人3782户、3851人,孤残人员532户、534人,全部由农村生产队实行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下同)。同年,全县有城镇孤寡老人78人,县民政局年均发放城镇孤寡老人定期定量救济费1.12万元。1984年,红石乡(今属塘渡口镇)梅溪村创办全县第一家敬老院,将村内5名孤寡老人集中供养。1986年,县民政局拨款在塘田市镇修建光荣院,建筑面积1236平方米,辟有住房24间及澡堂、电视室、娱乐室、阅览室等设施,集中供养孤老烈属、孤老红军战士、孤老荣誉退伍军人。同年,蔡桥乡柘桑村村民刘福生,将村内5名孤寡老人接进家中义务供养。1988年,塘渡口镇楠木村个体煤矿老板(残疾人)银伯元,在塘渡口镇白虎街征地3.8亩,创办个体敬老院,义务供养孤寡老人7人,国家民政部授予其“德高义重”铜匾。是年,全县共有敬老院20家,入院孤寡老人125人,后有10所敬老院相继停办。2000年,县民政局拨款12.3万元,为41户无房的特困孤寡老人建房1238平方米。2002年,全县有孤寡老人5621户、6846人。是年全县有敬老院12家,即河伯乡敬老院、金称市镇敬老院、郦家坪镇敬老院、诸甲亭乡敬老院、下花桥镇敬老院、九公桥镇敬老院、长阳铺镇敬老院、白仓镇敬老院、黄亭市镇敬老院、蔡桥乡敬老院、银伯元敬老院、刘福生敬老院,共有入院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83人。
  四、孤儿弃婴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县内弃婴现象基本绝迹,孤儿也由城乡基层单位保养保教。1983年,全县享受保养、保教的孤儿共382户、405人。20世纪80年代后,县内又出现丢弃婴儿的现象,弃婴多由民间无子女或少子女者收养,暂时无人收养的,由县民政局按月支付抚养费寄养。至1986年止,全县共发现弃婴131名。1988—1997年,县民政局登记民间捡拾的弃婴有349人,年均86人,其中女婴312人,男婴37人。弃婴最多的年份为1990—1992年,3年共登记捡拾弃婴259人,其中女婴255人期间,县人民政府规定“带养弃婴者必须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民政部门方可办理收养登记”,1999—2002年,全县共办理弃婴收养登记38人次。
  2001年,成立邵阳县慈善会,是年县慈善会为县内165名豁唇儿童免费施行补唇手术,同时为两名儿童心脏病患者进行了免费治疗。
  五、福利生产
  1978年,县内有邵阳县福利工厂1家福利生产企业。1985年,县福利工厂投资55万元,在县城邵新街兴建民政福利服务大楼,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辟百货,棉布、五金、副食4个门市部和招待所及饮食服务部,安置城镇残疾人员4名、待业青年8名。1986年,民政福利服务大楼营业额28万元,盈利2.1万元。是年邵阳县福利工厂共有职工63名,其中残疾
  人26名,固定资产34.4万元。1989年,县福利工厂在重庆引进FC型高温涂料生产新工艺,兴办高温涂料车间,当年创产值16万元。1993年,县福利工厂实行承包经营。2002年,县福利工厂引进资金50万元,对民政福利服务大楼进行全面改造装修。是年县福利工厂有在职工人89人,其中残疾工人37名。
  除县福利工厂外,自20世纪80年代始,县内还相继兴办福利企业24家,先后安排364名城乡劳动力就业,其中残疾人129人,但因管理不善陆续歇业。至2002年仅剩下县耐腐设备厂、塘田市福利厂、胜利煤矿3家。
  六、福利彩票发行
  1989年10月,成立邵阳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归口县民政局管理。至2002年,先后发行即开型福利彩票23期、760万元,其中返奖418万元,上交福利基金228万元,为县内积累福利基金114万元。后即开型福利彩票改为电脑福利彩票,全县共发行电脑福利彩票100万元,其中返奖55万元,上交福利基金30万元,为县内积累福利基金15万元。发行福利彩票为县内积累的福利基金全部用于县内敬老院、光荣院、五保供养福利事业。
  七、收容遣送
  改革开放前,限制城乡人员外流,外流人员多被作为盲流人员收容。期间,县内年收容遣送外地人员400~500人次。20世纪80年代后,县民政局设在梅子院的县收容遣送站年收容遣送量250~300人。1990年,原收容遣送站移交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购买原塘渡口乡沙坪茶厂厂址作为收容遣送站新址。
  第四节 勘界与地名管理
  一、勘界
  本县四周与市内邵东县、新邵县、北塔区、大祥区、隆回县、武冈市、新宁县及永州市的东安县、衡阳市的祁东县等6县2区1市搭界,县境边界线总长度493.8公里。其中,与祁东县边界线长49.3公里,与邵东县边界线长33.5公里,与大祥区边界线长72.7公里,与北塔区边界线长17.8公里,与新邵县边界线长29.1公里,与隆回县边界线长97.7公里,与武冈市边界线长20.5公里,与新宁县边界线长93.6公里,与东安县边界线长79.6公里。1997年前,县境边界线按照历史传统和土地改革及20世纪60年代四固定时确定的地界权属认定,边界纠纷频繁,由此引起的群众械斗屡见不鲜。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次年,县内成立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谢树新任组长,何学群、周定球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周定球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勘界领导小组和周边各县、市、区勘界领导小组一道,对县界进行勘察界定。至2001年9月,除个
  别地段标图A—B线暂定外,其余已全面勘定。并在和大祥、北塔两区交界处的莲花滩,和北塔区、新邵县交界处的斗篷岭,和新邵县交界处的烂坝,和新邵、隆回两县交界处的赵门前,和隆回县交界处的岩口铺、八一三、云峰,和武冈市、新宁两市县交界处的落马,和新宁县交界处的上龙井,和东安县交界处的三堆,和东安、祁东两县交界处的登云岭,和祁东、邵东两县交界处的蔡家桥,和邵东县交界处的地田,和邵东县及大祥区交界处的黄草坪,和大祥区交界处的四联,共竖立界碑17块。
  二、地名管理
  1981年,成立邵阳县地名普查办公室,首次对全县地名进行普查。普查结果,全县有自然村落4432个,其地名来源和命名方式如下:
  以山、岭、冲、坳、排、垴、坡、坑、凼、坪、岩、畬、嶆、埵命名,地名和山岭及地形有关的自然村落约1520处,如鸭婆山、五皇冲、川门坪、活水坑、廖家排、铁屎岩等。
  以江、水、溪、滩、洲、井、潭、塘、湾命名,地名和水有关的自然村落约670处,如石子江、枫江溪、孔雀滩、托洲、孔塘、金盆湾、小江水等。
  以桥、亭、铺、墟、渡、码头命名,地名和交通商业设施有关的自然村落约290处,如九公桥、新开亭、枫木铺、牛鼻墟、水津渡、朱家码头等。
  以坝、田、垅、园命名,地名和耕地水利设施有关的自然村落约180处,如五里坝、黄泥田、邓家垅、黄豆园等。
  以厂、窑、场、油铺命名,地名和生产设施有关的自然村落约27处,如麻子窑、八一场等。
  以王家、李家、向家、刘家等姓氏命名的自然村落约610处。
  以大房头、二房头等家族房头命名的自然村落约77处。
  直接以某某院子命名的自然村落约260处。
  以寺、庵、庙、宫、观、殿、阁、祠堂等宗教设施命名的自然村落约150处。
  以前、后、上、下、头、尾、里、背等地理方位命名的自然村落约260处,如岩门前、窑头、大岭背等。
  以屋、朝门、塔等建筑物命名的自然村落70余处。
  以庄房、田庄等传统庄房命名的自然村落20余处。
  以行政名称作自然村落地名的13处。
  以学校名称作自然村落地名的16处。
  以石头命名的自然村落24处。
  以大树命名的自然村落27处。
  以其他形式命名的自然村落78处。
  1984年,编印《邵阳县地名录》。
  1996年始,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查县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政策法规。1996—1997年,由县民
  政局主持,在207和320国道两侧,按照统一样式,共竖立长2.13米,宽1.52米的横卧长方形地名标志牌40块。
  第五节 其他民政事务
  一、拥军优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都到县内驻军营地、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看望和慰问官兵,走访慰问老红军、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各乡镇场和县直各单位,每年“八一”期间都要召开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或组织复员军人开展有关活动。1992年,县委、县政府下文,号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立邵阳县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是年7月,全县拥军优属暨优抚对象先进代表大会在县城召开,表彰拥军优属先进集体28个、先进个人68人。
  1978—2002年,县财政共拨付国防建设资金900多万元,其中为武警中队拨款300多万元,新建营房和训练场;为人武部拨款200多万元,新建招待所。2000年10月,纪念抗美援朝50周年期间,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上户走访特困伤残老战士和烈属23人,共发放慰问金5000元。1998—2002年,全县共组织慰问驻邵部队、老红军、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256次,参加慰问的县级领导176人次,慰问优抚对象2.37万人次,共发放慰问金480多万元,向部队和优抚对象赠送慰问品800多件,写慰问信5000多封,组织民兵和群众为优抚对象义务帮工3968天,为2706户优抚对象特困户无偿送去粮食20多万公斤,资助农药化肥2.05万公斤,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60多次。
  二、婚姻登记
  1978年,县内由公社民政助理员办理结婚登记。1984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办理结婚登记。县民政局每年对婚姻登记员集中培训一次,并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1996年6月,邵阳县婚姻登记管理处成立,归口县民政局,集中办理全县非农业人口的婚姻登记和负责全县婚姻档案的管理。
  三、民间社团登记
  1992年,在县民政局设社团管理股,负责全县民间社团注册登记管理。是年始,先后有24个民间社团进行注册登记。2000—2001年,根据新社团条例,对已注册登记的24个民间社团进行检查,重新登记,其中保留19个,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社团注销登记。2001年1月,成立全县民间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同年在县民政局设民间组织管理股。2002年,民间社团管理股和民间组织管理股合并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股。是年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股注册登记的民间社团共20个。另有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6家,即邵阳县桂竹中学、邵阳县振文中学、邵阳县南华中学、邵阳县腾达中学、邵阳县紫阳中学、邵阳县湘粤技术学校、邵阳县星星服装学校、邵阳县志佳电脑培训中心。
  四、殡葬改革
  1984年8月,原县民政局副局长宁克明临终时嘱家人火葬,开全县火葬之先河。1985年11月,县人民政府制定《殡葬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干部职工死亡后实行火化。次年,全县实行遗体火化者110人。自此始,县内干部职工死亡后实行火化已成定制。1999年4月,成立邵阳县殡仪管理服务中心。2000年,成立邵阳县殡仪管理所和邵阳县殡葬管理监察大队。1991—2002年,全县死亡者中共有1642人遗体实行火化。
  第五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机构
  1978年,县内计划生育主管机构为邵阳县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1979年,县内首次录用38名干部分配到各公社担任计划生育专干。198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5年邵阳县计划生育手术医院成立。1988年10月,成立邵阳县计划生育协会,同时成立8个区计划生育协会和45个乡镇计划生育协会。同年县政府投资100万元,在大岭背建成计划生育新手术医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1996年,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投资50万元,建立优生优育遗传监测中心。1997年,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被评为全省甲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同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资100万元为各乡镇配备了电化宣传教育设备。时县内有23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被评为全市甲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2000年,成立邵阳县计划生育执法大队。2001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县计划生育局。2002年,县计划生育局设股室5个,辖7个二级机构和24个乡镇(场)计划生育服务站,共有职工374人。同年全县有乡镇计划生育协会24个,村级计划生育协会665个,计划生育协会会员9.4万人。
  1978—2002年,覃长明(副)、银祥集、吕敬军、袁镇南、王卓明、刘连生、陈学军先后任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或县计划生育局局长。
  第二节 政策 宣传
  一、计生政策
  1978年,县内计划生育仍沿袭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制订的“每对夫妇最好生两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三个”的规定。1979年,县内提倡每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
  1982年始,县委制定的县内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是:大力提倡生一胎,符合政策生二胎,坚
  决杜绝生三胎。符合政策生二胎者,生育间隔须4年以上。同时规定:国家职工中终生只生一个孩子并施行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由所在单位发奖金100元,以后每年还发给4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小孩14岁时止。农村独生子女,可承包双份责任田。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招工、招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超计划生育的国家干部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取消晋升一级工资,一年内不得评奖、提拔,未转正者不予转正,不享受产假待遇。超生第二胎者,按夫妻工资总和5%的标准征收超生费至超生小孩14岁时止。超生第三胎以上者,按夫妻工资总和10%的标准征收超生费至超生小孩14岁时止。农村超计划出生的人口,不得承包责任田土、山林,并按超生二胎者每年20元、超生三胎以上者每年30元的标准征收超生费至超生小孩14岁时止。
  1985年,县委、县人民政府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结婚者为晚婚,职工晚婚者增休婚假12天。女性24岁以上生育者为晚育,职工晚育者增休产假1月。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再增休产假1月。条件好的单位,独生子女的母亲可带职哺育小孩1年。实行节育手术者报销手术费,女子输卵管结扎每例发给30元手术补助费、引产每例发给10元手术补助费。同时给予上环者2天、男子输精管结扎者7天、女子输卵管结扎者21天、流产者14天、引产者30天、引产后又女扎者40天、产后结扎者70天的术后假期待遇。超生第二胎的普通职工停职停薪5~8年,属领导干部者撤销领导职务,属党、团员者分别开除党籍、团籍,属单位临时工、合同工者一律辞退。超生第三胎的干部职工,夫妻均开除公职。
  1987年,县委下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凡外地迁入县内人口,须持迁入地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凡进入县内务工经商的外地人口,须持有计划生育证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县内迁出人口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一律由县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在县内贯彻执行。同年,县委、县政府规定:凡生育二胎以上的夫妇,要落实以女扎为主的绝育措施。
  1992年,县内对各级领导干部实施计划生育工作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年初均须交纳计划生育工作风险抵押金,年底考核时,其分管部门或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达标者退还抵押金并给予奖励,未达标者扣除抵押金充作罚款。
  1993年1月,县委下文强化计划生育村级责任制。实施计划生育“三定”、“四包”、“六个全部”和“五联”责任制。“三定”即定责任、定任务、定奖罚。“四包”分乡(镇)级“四包”和村级“四包”两种。乡(镇)级“四包”即包人口计划生育指标制订、包计划生育工作安排检查、包落实村干部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责权利、包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和计划生育老大难问题的处理。村级“四包”即包摸清计划生育对象底子、包计划生育对象的思想教育、包育龄妇女的一般妇科检查和送避孕药具上门、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控制指标。“六个全部”即育龄妇女全部定期进行妇科检查、计划外怀孕全部流产或引产、已生育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妇女全部实施输卵管结扎、为只生有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全部办理养老保险、外出的计划生育对象全部实施节育手术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五联”即计划生育对象的父母、兄弟姐妹、所在地的村组干部、代守家产的好友、所在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依次为计划生育对象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连带责任人,对计划生育对象的超生行为负连带
  责任。以上连带责任人每年度分别预交300元、200元、100元、100元、50元的责任费(又称担保金,1995年担保金标准分别提高为500元、400元、300元),本年度该村组发生超生,上述人员的责任费充作罚款。同年6月,县委又对计划生育工作作出补充规定:凡在年终考核时计划生育受罚的单位,实行全员同罚。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利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人,实行一票否决(即只要计划生育工作受罚,其他评优、提拔、奖励的资格均被取消)。
  1995年,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乡收县管。1996年5月,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下文规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育龄妇女隐瞒计划外怀孕者,每隐瞒1人罚款800~3000元,隐瞒2人者开除公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错发1张准生证者罚款500~1000元,错发2张准生证者罚款1000~2000元,错发3张以上准生证者,罚款2000~3000元,开除公职。同时严禁医疗部门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1997年4月,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以村为主的决定》。1998年,县内作出计划生育工作七不准规定:即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社会抚养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和对揭发、举报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自此,县内计划生育进入法制化管理渠道。
  二、计生宣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内对计划生育的宣传进入高潮,各公社(乡镇)成立常年计划生育宣传队,宣传工作一直持续不断。宣传内容主要以转变人们多子多福和重男轻女的传统生育观念、提倡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的婚育新风为主。宣传形式有举办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和各种学习班、印发计划生育图片文字资料、辟办计划生育宣传橱窗或墙报、编演计划生育文艺节目、电影幻灯宣传、大会宣传等。计划生育突击活动期间,标语、横幅遍及全县所有城镇、村落。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县内出现一些过激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部分地方提出“吊颈的取下来扎,跳河的捞上来扎”、“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儿子不在找老子,老子不在拆房子”等口号;1978—2002年,县内先后举办计划生育学习班50场次,印发计划生育图片文字资料128万份。期间,县内累计用于计划生育教育的经费300万元,其中较大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有:1986年9月,全县出动计划生育宣传车48台,在县内进行计划生育巡回宣传。1997年,全县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教育活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颁布,县计划生育局在207国道和320国道两旁共设立永久性计划生育宣传牌190块。
  第三节 节育措施
  县内实施的计划生育措施有以服药和上环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男子输精管结扎(简称男扎,下同)和女子输卵管结扎(简称女扎,下同)的绝育措施以及流产、引产等补救措施。
  1978年,全县实施节育手术2.32万例(不含流产、引产手术,下同),其中上环1.73万例、男扎0.33万例、女扎0.26万例。1979年,全县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11.19万人,其中已落实节育措施者9.11万人,育龄妇女节育率81.42%。1983年,全县共实施各种节育手术3.76万例,比1982年增加1.44万例,其中上环2.39万例、男扎1.09万例、女扎0.28万例。当年全县共新生人口1.36万人,其中属第一胎出生的7670人、占54.93%,属第二胎出生的551人、占3.8%,属第三胎及第三胎以上出生的5379人、占40.27%。1986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郭星球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同年9月12—18日的7天中,县内共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050例。时县内农村落后的传统生育观念仍很顽固,农村育龄妇女躲生、偷生的现象十分普遍。1989年,全县4.49万名15~19岁女性人口中,已生育小孩者有2022人,占4.5%,其中15岁已生育小孩者有10人;45~49岁妇女生育小孩者有22人,其中生育年龄最大者为49岁,有3人。1990年始,县内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省三类县。
  20世纪90年代初期,县内进入强制推行计划生育时期。各级党政部门倾尽全力,除平时常抓不懈外,每年都分季开展了计划生育突击活动。1990年全县新生人口1.46万人,其中属第一胎出生的9705人、占66.14%,属第二胎出生的3195人、占22.18%,属第三胎及第三胎以上出生的1681人、占11.68%。1991年,是县内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实施节育手术最多的一年,尤其是男扎、女扎和流引产手术数量增多。当年全县共实施结扎上环手术2.4万例,其中上环1.16万例,比1985年减少0.77万例;男扎1.12万例,比1985年多0.73万例;女扎1118例,比1985年多625例。是年,全县出生人口1.34万人,比1990年减少0.41万人;三胎及三胎以上超计划出生人口1464人,比1990年减少217人。1992年,全县人口出生率降至14.6‰,人口净增率降至8.99‰。但在具体推行计划生育过程中,也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常深夜突袭,到计划生育对象户家中,把计划生育对象强行送至医院施行节育手术,时称之为“捂麻雀”。极少数地方还出现过对超生户砸门、拆房子、牵牛、赶猪、搬家具的现象。
  1994年后,邵阳县连续4年被评为全省计划生育一类县,并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县称号。1995年,县计划生育协会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同年,夏柏清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个人。1997年,刘连生被评为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1999年9月,《中国人口报》头版头条刊发文章《实行垂直管理,提高计生水平》,推介邵阳县的计划生育工作经验。2000年,唐飞被评为全国乡镇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
  2002年,全县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17.82万人,其中已落实各种节育措施者17.33万人,节育率90.16%,比1978年提高13.54个百分点。是年全县共实施节育手术1.38万例,其中男扎542例,女扎2727例,上环7274例。当年晚婚人数3007人,晚婚率41.44%;全县新生人口1.27万人,其中属第一胎出生的8906人、占70.3%,属第二胎出生的3692人、占28.8%,属第三胎及第三胎以上出生的118人、占0.9%。全县育龄妇女晚育率40.46%,育龄妇女一生人均生育小孩1.8人(1950年为6.6人)。同年,只有1孩的夫妇有5.88万对,占全县夫妇总数的30.91%。同年,陈重庆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协会先进志愿者,五峰铺镇计划生育协会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
  第六章 其他政务
  第一节 信访接待和提案办理
  一、信访接待
  县内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一直由中共邵阳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共同进行。
  1979年6月,成立邵阳县信访科,配备专职信访干部4人。1981年,恢复县级领导干部
  接待人民来访制度,定每月15日为接待日,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轮流接待人民来访,处理重大信访案件。1984年8月,邵阳县信访科改为中共邵阳县委信访办公室,归口县委办公室管理。同年,制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办理责任制,定6月为“处理信访老户积案突击月”。是年,县委书记曾锡庭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人民来信31件,解决多年久拖未决的信访案13件。1980—1986年,县委、县政府共收到人民来信1.01万件,接待来访4626人次,信访案办结率达99.6%。县委信访办主任张坤高连续3年被评为省、市、县信访工作先进个人。1986年,在郦家坪区召开全县信访工作现场会和总结会,推广该区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经验。
  1987年始,建立县级领导包案接待信访制度和值班接访制度。1995年1月,中共邵阳县委信访办公室更名邵阳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1996年始,县级领导值班接访日由每月1日(每月的1号)增加到2日(15日和30日)。2000年始,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县级领导值班室和值班县长接待室。当年,县委县级领导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县长接待室共接待群众来访560起、8140人,其中集体上访109起、1305人。县委书记石民生全年接待上访群众624人,处理群众来信83件。2001年10月,邵阳县信访工作办公室更名邵阳县信访局。同月,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实施信访工作“一清理、四挂钩、五制度”的意见》,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限期办理。2001—2002年,信访立案率和办案率100%,信访初查率67%,复信率45%。1998—2002年,邵阳县连续5年被评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2000年评为全省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1979—2002年,王良士、邓忠德、张坤高、谢树新、易昌和(副)、邓翠娥(副)、莫谷清(副)、邓叶青、刘爱国、钟建华先后任县信访办公室主任或县信访局局长。
  二、提案办理
  1987年前,县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统称代表提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答复;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由县政协机关负责办理答复。1987年始,县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交的批评、建议、意见(统称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常委会立案后交县委有关部门和“一府二院”(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办理。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的主体单位,由于县委有关部门、县检察院、县法院办理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数量较少,在办理过程中也一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县长为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的第一责任人。
  1987年,县人民政府成立提案办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主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专职负责,政府办公室设立提案组,具体负责提案办理业务工作。县政府每年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政协全会闭会后,均召开一次提案交办会,将县人大、县政协交办给县人民政府和县检察院、县法院及县委有关部门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再分别交由所属部门直接办理。交办会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并邀请县人大和县政协负责人参加。2001年,县政府下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意见》,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范围、办理原则、交办程序、办复格式、语言
  要求、督办催办、联系见面、问题落实、意见反馈、材料归档、考核评比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987—1997年,县人民政府共收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县人大代表建议2217件,收到县政协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1600件,办复率均为100%。
  1998—2002年,县人民政府共收到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13件,答复12件,见面走访13件,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满意的12件,代表所提问题得到解决的7件;收到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的市政协委员提案3件,答复3件,见面走访3件,提案所提问题全部得以解决,委员满意率为100%;共收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县人大代表建议572件;办理答复572件,见面走访499件,代表所提问题得到解决的350件,代表对办理结果满意的570件。收到县政协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540件,答复540件,走访见面498件,政协委员所提问题得到解决的355件,委员对办理结果满意的525件。1987—2002年,县人民政府共收到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决定35件,全部执行,并逐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二节 政务公开和优化经济环境
  一、政务公开
  1996年3月,县政府决定在县直机关和乡镇场全面实行政务公开,至2000年底,县内已对招生、招工、录干、办理证照、税费收缴和减免、收费管理和使用、职称评定、用地审批、征地补偿、城市规划、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建设工程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罚没款收缴和管理使用、邮电资费、电价管理、生育证审批和发放、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和使用、扶贫救灾款物分配、农民负担、乡镇财务等政务项目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人员、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均由各职能部门通过阳光台、办事台、电视台、县报向社会公开。
  2001年7月,县人民政府在邵新街老农业银行院内设立邵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县发展计划局、县建设局、县计划生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农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等20个单位先后在县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共负责办理93项行政审批业务。2001年9月至2002年12月,县政务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1.99万人次,办理业务1.3万件,收费46万元,处理政务投诉110起。
  2002年,凡属运用行政权限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党和国家机密除外)已全部实行公开。是年底,县内22个乡镇都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建有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栏。全县所有乡镇场都开通了110便民热线电话,每天24小时开放。有18个乡镇实行部门联合集中办公,建立便民服务窗口。有21个乡镇建立了村级便民服务站。当年全县共建立政务公开中心26个、办事大厅4个、公开栏43个、发放政务公开宣传资料5300份,建立政务公开评议小组225个、监督小组4个,在县政务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政务投诉窗口,落实监督制度8项。
  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996年3月,成立邵阳县经济环境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整治全县经济发展环境和全县经济发展秩序。2002年3月,成立邵阳县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优化办)负责日常工作,与县政务中心合署办公,王晓阳任主任。是年,县委、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和《邵阳县优化经济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对全县所有职能部门的执法、执纪、执罚、执收行为进行规范,全面推行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制度。全县49个执法执纪执收单位都根据本单位职能,写出书面承诺,交县优化办审查通过后,在县电视台和《邵阳报》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县内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宣布废止84件,修改2件,确定失效2件。是年,县优化办共接受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四乱”行为的投诉108件,立案92件,查处92件;制止或退还乱收、乱集、乱摊、乱罚的金额100万元。
  第三节 扶贫
  20世纪80年代中期,县内扶贫与发展专业户、重点户相结合,逐户扶贫。20世纪90年代初期始,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县内开展建整扶贫,扶贫方式为改善贫困地区的交通、用水、供电等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地区整顿建立村级领导机构。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县内扶贫以项目扶贫、科技扶贫为主,项目扶贫主要是改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扶植产业发展。科技扶贫主要为贫困地区培训推广新技术,提供新信息。
  1991—1995年,邵阳县被列为全省以工代赈县。期间,共投入以工代赈资金1202.7万元,其中国家投入427.2万元,省财政投入107.1万元,省部门配套资金投入66.4万元,市、县、乡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投入602万元。共实施低产油茶林改造、干旱死角治理、人畜饮水、低产田改造等大小工程项目73处,全县有5.2万名贫困群众通过以工代赈扶贫后基本脱贫。1995年成立邵阳县农业资源扶贫办公室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年9月,农业资源扶贫办公室升格为正局级机构。
  1996年,上级取消邵阳县以工代赈项目。同年始,县内将农村后进党支部的整顿和农村扶贫相结合,实施建设整顿扶贫。2001年10月,县农业资源扶贫办公室更名为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邵阳县列入国家扶贫以工代赈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年国家安排邵阳县以工代赈项目资金683万元,其中国家预算内扶贫资金283万元,国债投资4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其中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68万元,用于人畜饮水工程建设50万元,用于中小型水库除险保安工程建设100万元,用于交通设施建设415万元。当年全县投入财政扶贫资金699万元,新修和维修公路179公里,新建自来水工程26处、水井144口,新修和维修标准渠道30公里,整修防渗山塘31口。
  1996—2002年,全县共投入各项扶贫资金4724.4万元,共为贫困地区发展养殖项目14个、发展种植项目23个、推广新产品2个、新修和维修公路895.9公里、新修电排9处、维修
  标准渠道240.3公里、整修山塘496口、新建自来水工程184处、新建和改造校舍2.5万平方米、改善村级医疗卫生室1100平方米。期间,县内为贫困乡村的农民和基层干部举办农业技术培训150期,参训者1.3万人次。
  1995—2002年,毛解生、颜寿生先后任县扶贫办公室主任。
  第四节 外事 招商 公务接待
  一、外事活动
  1989年,成立邵阳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县外事办),设立邵阳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1990年4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仕继、县长李晓红主持,在长沙召开“振兴邵阳、建设家乡”邵阳县籍人士座谈会,会上成立邵阳县籍人士“长沙同乡会”。1992年,成立邵阳县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同时成立广州市邵阳县籍人士同乡会。1995年,县侨务办公室并入县外事办公室,并加挂县旅游局牌子。1997年7月,县政府邀请邵阳县籍在北京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企业老板等120余人在北京西翠宾馆举办邵阳县籍同乡座谈会,同时成立邵阳县驻京联络处和北京市邵阳县籍专家顾问组。1994年,县委书记魏太平随湖南省考察团出访香港,县长陈健生随邮电部代表团出访德国,邵阳县工具总厂厂长禹明才随湖南省机械出口公司代表团考察法国。
  1989—2002年,王楚堂、吕定平、刘爱国先后任县外事办主任。
  二、招商
  20世纪90年代初期,县人民政府开始注重招商引资,提出“借船出海”、“借鸡生蛋”的经济发展策略。1992年10月,港商杨善元投资180万元,利用县皮件厂厂址,独资创办亿泰手套有限公司。1993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对来县投资的外地客商,给予简化各种申办手续、减免税费、投资范围不受限制等优惠。并提出“只要来邵阳,一切好商量”的招商口号。1994年1月,成立邵阳县招商局,廖庆元任局长。同年,台商庄生忆投资800万美元,在九公桥镇邵阳县家具厂原址创办嘉真鞋厂;港商范秉达在县城邵新街创办湘港城酒店;国内部分客商也相继来县投资办厂。但因县内投资环境不畅,上述外商企业经过短期经营后均撤资停业。1995年7月,台商李文亮投资126万美元,在县城兴建台北商业大厦。1996年,台资企业湖南富晟鞋业有限公司自邵阳市迁九公桥镇嘉真鞋厂原址。1997年1月,县招商局更名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廖庆元任主任。是年县人民政府再次下文,就外商来县投资制定六条优惠政策。1998年,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复名县招商局,李建文任局长。1999年,外商肖紫云投资300万元,独资兴建的塘渡口农工贸市场竣工,总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有摊位338个。2001年11月,行政机构改革时,县招商局并入县发展计划(招商)局。期间,县人民政府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长沙设立招商引资联络站。2002年,县人民政府先后2次下文,就招商融资下达硬性指标,分级签订招商引资责任状。当年,台商林秀望女士投资145万元,在霞塘云乡创办“秀琴农产品有限公司”,种植台湾和日本水果;浙江私营企业主潘旭龙买断县
  水泥厂产权,创办湖南省龙华水泥有限公司;邵阳市私营业主李斌买断岩口铺镇的邵阳市汽车配件厂产权,创办邵阳市湘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是年县外客商在县内经营的主要工业企业有湖南富晟鞋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龙华水泥有限公司、邵阳市湘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3家,年产值3837万元。同年,来县内经营的外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湖南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夫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四通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
  三、公务接待
  1993年前,对来县视察指导的上级领导和来县交流工作的外县外单位公务人员用餐,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各单位负责对口接待。1989年,成立邵阳县外事办公室。1993年始,凡属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检会等主要单位的公务接待统一归口县外事办负责,其他各部门的公务接待仍以对口接待为主。
  1995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邵阳县外事接待规定》,规定外事接待的范围为来县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和专家、兄弟县市来县考察访问的领导和人员、招商引资来县洽谈业务的老板,接待用餐标准为一般人员每席200元、处级领导每席220~260元、特殊客人每席300元,并规定县内陪同人员每起不超过3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以上规定基本上是一纸空文,以公务接待为名用公款吃喝的现象屡禁不止。20世纪90年代达到高峰,部分单位领导和有权开支单位财务者,用公款招待私人亲友、随意聚众吃喝的现象已为常事,宾馆酒楼任意出进,饭饱酒酣签字即完。用餐标准少则数百,多则上千,少数单位一年的招待费竟达数十万元。
  1993—2002年,县外事办公室共接待省、市机关及各兄弟县市来县检查、联系工作、考察访问的人员近2万人次,接待的重要领导和来宾有全国政协副主席毛致用,省委书记熊清泉、王茂林、杨正午,副省长庞道沐、贺同新等。期间,组织的大型接待活动有迎接铁道部考察团、中国粮食集团考察团,以及在县内召开的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全省能源工作会议等大型会议的接待工作。
  第五节 经济调研和宗教事务管理
  一、经济调研
  1988年5月,成立县政府经济研究室,与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实行两个机构、一班人员。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履行经济调研、为县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起草材料、起草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等职能。1995年1月,县经济研究室并入县政府办公室,保留牌子(后更名县政府研究室)。1988—2002年,县政府研究室先后开展专题调研活动64次,撰写调研文章63篇、20万字,先后在《邵阳日报》、《邵阳政报》等市级刊物发表调研文章28篇,在《湖南日报》、《湖南政报》、《湖南通讯》等省级刊物发表调研文章16篇,在《求是》、《中国国情国力》等国家刊物发表调研文章8篇,先后起草县委、县政府文件179件、50万字,撰写经济工
  作会议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等各种会议材料480篇、240万字。1988—2002年,罗友人、林金广、黎晓华、黎仁寅、刘和平、罗立华、唐玉平先后任县政府经济研究室或县政府研究室主任。二、宗教事务管理
  1982年前,县内无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县内宗教动态由县公安局政保股掌握监控。1982年始,全县宗教事务管理归口县委统战部,主要是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宗教方面“左”的倾向,加强宗教政策的宣传贯彻,恢复和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对全县宗教界人士和已恢复的宗教场所进行调查走访和登记摸底。1992年,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宗教界人士给予了困难补贴,部分有影响的宗教界代表人士被安排担任市县政协委员。1997年,全县宗教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由县委统战部移交县人民政府,成立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办公室,隶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配员1人。是年7月,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办公室会同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对全县所有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清理,其中22处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被登记为合法宗教活动场所。1998年始,每年均由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办公室主持,对全县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年检。2000年始,对全县非法宗教活动和职业迷信人员进行调查清理。2002年底,邵阳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办公室更名邵阳县宗教事务局,仍隶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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